大致来看,欧洲地区目前的移民法体系的形成有两个基本的推动因素:一个来源于欧洲一体化的努力,作为建立欧洲单一市场的经济发展需要的结果,需要在政治层面协调行动,在法律层面有共同政策;另一个来源于欧洲从传统的移民输出地向移民输入地的改变,从而在外部推动着各国政府正视该问题。本节通过对欧洲地区移民的历史概况来考察其对欧洲各国移民政策的实际影响。
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地区的重建与一体化努力,极大地便利了欧洲内部的人员流动与迁徙。作为培育欧洲单一市场的主要推动因素之一的人员的自由流动与服务、货物与资本的自由流动一起构成四大基本的经济自由权利。第一步是在1951年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简称ECSC),该条约约定在生产煤钢国家提供产业工人的自由迁徙便利。[1]接着在1957年的《罗马条约》中向所有在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EEC)工作的工人提供自由移动的权利和自由。这包含给予居住在一个成员国但得到另一个成员国雇主雇佣的成员国公民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移动以及在工作的成员国的领土上居住的权利。[2]
从此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就开始不断打破与消除各种阻隔工人自由移动与居住的官僚性障碍。工人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移动也开始创造移动工人在所居住地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平等对待的权利。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1985年至1990年的《申根协定》(Schengen Agreement),透过《申根协定》,共同体内部的边界控制得以消除。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引入了“欧盟公民”概念,并且随着2004年和2007年欧盟向东欧的进一步东扩,使欧盟公民跨越边界的自由移动在地理范围内得到了实质性的拓展。(www.daowen.com)
然而欧洲一体化的最初目标只是便利欧洲各国公民自由移动从而推动建立单一市场,其与非欧盟各国国民的关系充其量只是这一连续政策的部分内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来自欧盟或者进入欧盟的移民只是欧盟在世界上角色变化的一种反映,欧盟政府做出的只是应激而非预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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