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移民政策错置与校正:第三国移民权利研究

欧盟移民政策错置与校正:第三国移民权利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和模式非以血统而以居住地为根本判断公民身份依据。原则上,所有居住于国家领域的人都有资格成为本国国民,较之于排斥模式,更容易使移民产生认同感。但是该种模式仍旧是以人为的人种划分为前提,将本国居民分为具有优势地位的本国人和等待归化的移民,在社会政策的诸多执行细则中,事实上存在着对于后者的歧视和伤害。经过欧洲地区几十年的移民实践和法律调整,前两种模式都在相当程度上归于失效。

欧盟移民政策错置与校正:第三国移民权利研究

卡斯塔斯(Castles)和密勒(Miller)在1993年出版的《迁徙的时代》一书中将移民政策划分为三种模式:一种是排斥模式(the exclusion model)、一种是融合或共和模式(the republican model)、一种是多元文化模式(the multicultural model)。

排斥模式又称为差异排斥模式。该模式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种族国家模式,由种族、血缘和语言决定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具体表现为以血统主义为原则,晚辈的国籍由父母的国籍所决定,在归化方面设定严格的要求。这样做虽然可以确保价值观与文化特性的一致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迁徙者的限制性做法,却导致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和对外来文化的忽视,从而使该模式也最容易导致新移民的反感和反抗。

共和模式非以血统而以居住地为根本判断公民身份依据。原则上,所有居住于国家领域的人都有资格成为本国国民,较之于排斥模式,更容易使移民产生认同感。但是该种模式仍旧是以人为的人种划分为前提,将本国居民分为具有优势地位的本国人和等待归化的移民,在社会政策的诸多执行细则中,事实上存在着对于后者的歧视和伤害。

多元文化模式是一种包容的吸收模式,有效解决了容纳和排斥,同化与多元的矛盾。该模式不以文化上的同化为前提,而是容忍甚至鼓励种群文化的差异性。移民在居住相当时间后的身份认定和国籍问题不仅可以得到解决,而且其所体现的非主流文化仍旧可以正当存在和发展,多元文化的共生、共存与协调发展成为事实上的主旋律。

经过欧洲地区几十年的移民实践和法律调整,前两种模式都在相当程度上归于失效。例如实行第一种模式的德国于2005年颁布系统的《移民法》,2012年8月1日实施大幅度修改《外国人法》,颁布了针对“实施高级人才引进指导方针”的基本修订,撤销了以前很多苛刻的入境、居留以及工作条件规定,[13]以实际姿态欢迎第三国技术移民;实行第二种模式的法国在很长时间以自己的移民政策为傲,但是经过2005年巴黎北部移民骚乱事件的讨论后,学者们开始质疑法国的“共和模式”是否已经破产。[14]实行该模式的英国,在其几个主要城市也发生了类似的骚乱。第三种模式(典型代表是瑞典)正在成为各国仿效的对象,以瑞典为例,该模式不要求同化或者融合,是以鼓励文化的多样和差异为前提追求各个族群在基本权利平等基础上的相互理解与信任。瑞典政府也强调不同文化之间的共存共生与共同发展对于本国的重要性,[15]主动承担帮助少数族群保留和发展自己的文化的责任。[16]

所以,面对共同的困境和实际问题,为了在世界经济体系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从自己特殊情况出发,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盟一些国家开始调整自己的移民整体政策,将其目标从Adaptation(适应)转变为Integration(整合),前者是要求移民被动地融入当地社会,后者是以无差别待遇为前提,欢迎移民主动地参与居住地的建设与开发。所以,欧盟对移民将不再是以绝对控制,即包括边境控制、内部控制、身份控制、权利范围控制以及对非法雇工的雇主实行制裁等措施在内的拒绝方式进行控制,而是开始一方面从世界范围内吸收高技术与精英移民,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对非法移民的打击和对非经营移民的限制,试图从合法与非法(包括因为特殊原因而形成的暂时性移民)两个渠道,从高端就业人群与低端就业人群两个方面入手协调以走出目前的困境,其效果如何,尚待观察。

【注释】

[1]参见托马斯、弗洛里安·兹纳涅茨基:《身处欧美的波兰农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2]李竞能:《当代西方人口学说》,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特别是对于欧洲二战后出现的“客籍劳工”现象。

[4]相关的跟进研究,产生了若干延伸性的理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移民网络说(migration network theory)、循环累计因果理论(cumulative causation model)。移民网络说是由Douglass.Massey等人在James Coleman、Pierre Bourdieu等人的社会资本理论基础上提出的,该说认为迁徙者与迁入地移民存在亲属、乡情、友情等各种关系,从而降低移民带来的种种风险,并可以增大移民的利益预期。依据移民网络,形成了所谓的“连锁移民”,即一人移民往往在原居住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一村一乡的居民继续向外流动。该理论在解释国际移民流动的微观效应以及移民社群形成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累积因果关系说由瑞典经济学家Gunnar Myrdal提出,认为移民行为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能够超越意识控制。当其衍生为习惯性行为后,就会不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而改变。

[5]斯蒂芬·卡斯尔斯:“全球化与移民:若干紧迫的问题”,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9年第2期。(www.daowen.com)

[6][美]彼得·豪尔、[美]罗斯玛丽·泰勒著,何俊智译:“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5期。

[7][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程克雄译:《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151页。

[8][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周琪等译:《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220页。

[9][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程克雄译:《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151页。

[10]历史社会学家Immanuel Wallerstein1974年曾提出以“现代世界体系”学说为基石的“依附理论”,即认为自16世纪以来形成了由“核心(core)-半边缘(semi-periphery)-边缘(periphery)”三个同心圆国家组成的世界体系。核心国家是指西方发达国家,边缘国家是指在资本、技术、市场处于从属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世界人口存在着从边缘国家向核心国家流动的天然趋势。但是,该种理论主要阐释广义的历史现象,对移民问题没有专门述及,在解释移民问题时多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出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跨国主义理论。

[11]Mike Featherstone,“Genealogies of the Global”,Theoty,Culture & Society,Vol.23,2008.

[12]Aihwa ong,Donald M.Nonini eds,Ungrounded Empires:The Culture Politics of Modern Chinese Transnationalism,New York,London:Routledge,1996.

[13]2012年6月1日,德国内政部颁布了针对“实施高级人才引进指导方针”的基本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的方面包括“欧盟蓝卡”、“外国人法第19条——高级人才长期居留”、“外国人法第18条c款——找工作期间居留许可”、“外国人法第16条——外国学生、毕业生、职业培训人员的居留许可”以及“外国人法第21条——自主经营的居留许可”。以前第三国国民申请注册公司要求具备“极高的”和“特别的”的条件即注册资本金达到25万欧元,同时公司达到5个工作岗位的设置,从而使广大中心企业根本无法进入德国。同时,新法明确指出,第三国国民申请自由职业签证不需要遵循“给当地带来经济利益和满足当地(经济或就业)需求”这个条件。蓝卡持有人在持有无限期工作合同或者超过4年的工作合同,可以在第一次申请时获得最长的蓝卡居留时间4年。http://bbs.edu.163.com/bbs/yimin/261959741.html,访问时间:2013年3月18日。

[14]罗卡:“融合模式的失败”,载《读书》2006年第5期。

[15][英]戴维·赫尔德等著,杨雪冬等译:《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40页。

[16]笔者在瑞典对该项政策的实施有直接的感受,笔者的一位瑞典农业大学的朋友,师从少数族裔文化保护研究的一位教授,从事少数族裔群体文化发掘与维护方面的课题研究,得到的资助就来自于瑞典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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