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与居留在国际法上具有突出的意义,因为常常作为行为人权利与义务的联结点而存在。在欧盟法中住所与居留概念最初出现在1972年的一次欧盟会议文件之中,[17]在这个编号为(72)1的欧洲理事会决议案中,详细地给出了住所与居留的内涵,而且这一表述因为与欧洲地区事务的高度相关性而被国际组织予以认可。
根据该决议案的附件,住所指的是个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联系。该国家在一定的地域空间内受特定法律系统的管制。该国家成为个人社会活动和经济利益的中心,并且就个人而言,也倾向于将自己的个人事务与该国家相联系。这种联系与倾向性可以从个人在该国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发生的一定期间的居住得以鉴定,就像个人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其他类似的个人或者商业性质的连接一样。住所在法律意义上被认为是连续的,直到被另一个法律上的住所接续。居留被认为只从单一的事实标准就可以判断并且居留不以法律上授予的某种居住权利为前提。居留不必是连续的。习惯性居留依赖于居留的存续期间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和居留地之间的私人性与职业性因素。根据法律词典的解释,住所被认为是“个人(他或她)自愿选择的一个主要居住地,该地受到一定政府的领土管辖权的约束并成为与该个人之间的联结点,经由该地点该个人能够被发现。[18]”居留被认为是“自然人在相当程度上较为固定的有效生活地点,但这里不是他(或她)的住所,辅助于当前的住所与当地法律发生联系并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19]”
住所中的“利益中心”似乎有多重的审视标准,但是居留却仅仅取决于实际的居住状况且并不要求法律上所认定的某种认可。认清楚住所与居留的基本差异对于生活在欧盟地域内并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的人或者生活在欧盟境外即将进入欧盟的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居留会被认为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汇,而住所只有在某个自然人已经获得某种被特定法律系统所认可的先在住所的情况下才有意义。
【注释】
[1]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报告《国际移民的历史、现状与我国对策研究》记载,超过20%的国家有英国、挪威、葡萄牙、意大利、西班牙、瑞典;超过10%的国家外加丹麦、瑞士、芬兰与奥地利。
[2]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报告《国际移民的历史、现状与我国对策研究》记载:“中国拥有13亿人口,目前海外华侨与华人的人数还达不到3400万,中国海外移民及其后裔与国内总人口之比,约2.7%而已。”
[3]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报告《国际移民的历史、现状与我国对策研究》记载:“中国拥有13亿人口,目前海外华侨与华人的人数还达不到3400万,中国海外移民及其后裔与国内总人口之比,约2.7%而已。”
[4]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报告《国际移民的历史、现状与我国对策研究》记载:“中国拥有13亿人口,目前海外华侨与华人的人数还达不到3400万,中国海外移民及其后裔与国内总人口之比,约2.7%而已。”
[5]桑加特难民营是国际红十字会在法国加来港附近设立的一个国际难民救助营地,靠近英国多佛尔海峡的英法海底隧道。营地内住民来自中亚、中东等地,因为在难民资格认定与领取保障救助等问题上,英国比较法国采用了相对宽松的标准,因而导致难民往往以团体形式经海底隧道潜逃入英国。英国指责法国管理营地失责,纵容难民潜逃;法国则反过来指责英国认定难民标准过于宽松。为此,导致边界纠纷不断。该难民营最终于2002年8月被法国政府关闭。
[6]翁里:《国际移民法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刘国福:《移民法》,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8]刘国福:《技术移民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引进海外人才的法律透视》,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www.daowen.com)
[9]刘国福:《移民法出入境权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10]郝鲁怡:《欧盟国际移民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1]以英国为代表的欧元反对方一直拒绝加入欧元区的主要理由就是,在欧盟各国财政政策没有统一的情况下实行货币金融政策的一体化只会产生问题。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甚至公开说,欧洲大陆近两百年来从来没有产生先进的事物,都是盎格鲁-撒萨克逊人(英国人和美国人)在为人类解决问题。她甚至说,历史总将证明欧元的出现绝对是个错误。
[12]《大美百科全书》(第19卷),外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61页。
[13]2006年12月4日~6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移民措施专家会议上,“最短一年”的规定原则上得到一致认可,见联合国文件ESA/STAT/AC.119/L.3.
[14][英]R.詹宁斯、[英]A.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4页。
[15]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编译:《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四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16]郝鲁怡:《欧盟国际移民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转引自Peter Riesenberg,Citizenship in the Western Tradition,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2,p.237.
[17]Adopted by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on 18 January 1972 at the 206th meeting of MINISTERS’Deputies.
[18]G.Cornu,Vocabulaire juridique,Paris:Association Capitant,P.U.EF.(1987),p.839,quoted by Garot Marie-Jose,“A New Basis for European Citizenship:Residence?”in Massimo LA Tore eds.,European Citizenship:An Insititutional Challeng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The Hague\Boston\London,1998.pp.229~250.
[19]G.Cornu,Vocabulaire juridique,Paris:Association Capitant,P.U.EF.(1987),p.839,quoted by Garot Marie-Jose,“A New Basis for European Citizenship:Residence?”in Massimo LA Tore eds.,European Citizenship:An Insititutional Challeng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The Hague\Boston\London,1998.pp.22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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