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特别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处理全部国内和对外事务的权力。对内它可以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管理模式以及本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外它可以制定与其他国家及其公民交往过程中的所有政策。现代的“公民”与“国籍”概念都是伴随着现代主权国家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是从国家的角度赋予自己所属人群的一种资格和社会身份。移民是主权国家对于进入本国主权管理地域的其他主权国家国民的一种称谓,对其进行调整的相关法律文件即称为移民法。
移民按照适用法律规范和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内法意义上的移民和国际法意义上的移民,只有后者才属于国际移民的范畴。现代国际移民的概念,无论是作为迁出移民(emigrant),还是迁入移民(immigrant)都与现代国际法上的“国籍”、“公民”、“住所”、“居留”等概念联系在一起。国籍原则和身份状态是国际移民法上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www.daowen.com)
国籍的概念,根据奥本海的定义,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国民的资格。[14]国籍(nationality)是传统的国际法概念,强调的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联系,体现为国家给予自然人的保护,该自然人遵守国家的法律并承担相关的义务,特别是在离开所辖境地的时候。国际移民法关注国籍问题,不仅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更涉及移民个人的权利问题,因为不仅迁出国可以决定迁出者的国籍时间长短、出入境的自由度,而且迁入国可以制定法律规范什么人可以进入本国,什么人不可以进入本国,乃至规范进入本国的移民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且根据不同移民理论以及移民政策导向决定一定时期的移民在社会、经济、文化及政治方面与本国之间的联系程度。因为对待态度的不同而产生基本身份的差异:外国人还是本国的公民。所以,公民(citizenship)属于国内法概念,指的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15]强调的是个人对国家的忠诚。国籍和公民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就联系而言,二者都体现出个体对于国家的归属。但根本上,根据Peter Riesenberg对公民的解释,“公民身份是个体与政治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它表现为个体在政治秩序中的成员资格,以及与这一资格联系在一起的权利和义务,公民身份在共同身份的塑造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概念”,[16],同时也意味着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因而公民也意味着内涵更多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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