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放在押人员罪罪状的描述方式及改进探讨

私放在押人员罪罪状的描述方式及改进探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罪状的描述方式,世界上许多刑法典大多是采取下列两种描述方式:简单罪状描述方式。[9]相比较而言,我国刑法第400条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罪状的表述采取的基本上是简单罪状描述方式,即“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处……”但就私放在押人员罪这种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以及犯罪行为方式较为特别的司法渎职型犯罪而言,似应以采用叙明罪状的描述方式为宜。

私放在押人员罪罪状的描述方式及改进探讨

对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罪状的描述方式,世界上许多刑法典大多是采取下列两种描述方式:(1)简单罪状描述方式。即刑法分则条文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只做比较简单而不做具体的描述,如韩国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看守、护送人员使依法被关押者脱逃的,处……”[8]即是如此。(2)叙明罪状描述方式。即刑法分则对该罪的罪状与主要构成特征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采用这种罪状描述方式比较典型的刑法典是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该刑法典第221条对私放在押人员犯罪的罪状做了比较细致的具体规定,即“公务员依法有义务逮捕或者监禁因犯罪被指控或应予逮捕的任何人,而故意不逮捕此人,或故意放任此人逃跑,或故意协助此人逃跑或企图从监禁中脱逃的,则……”[9]

相比较而言,我国刑法第400条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罪状的表述采取的基本上是简单罪状描述方式,即“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处……”(www.daowen.com)

在笔者看来,对该种犯罪到底是采用叙明罪状的描述方式抑或是简单罪状的描述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国家立法者的价值观念以及立法技术的问题。采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些罪特征比较明确,且为人们所熟知,并且主要是针对自然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从罪名就可以看出这种犯罪行为的基本性质与特征,因而无须在罪状中做更具体的描述,而且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考虑,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典都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每一种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加以详细的描述和规定,否则会造成刑法分则条文过于繁琐,负荷过重。但就私放在押人员罪这种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以及犯罪行为方式较为特别的司法渎职型犯罪而言,似应以采用叙明罪状的描述方式为宜。对该罪的罪状特征与基本性质采用叙明罪状的描述方式,一来有利于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准确把握该罪的罪质与构成特征,正确划清罪与非罪(如一般私放犯人的违纪行为)以及此罪与彼罪(如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二来也是贯彻罪刑法定主义之明确性的必然要求。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刑法典分则对该罪罪状的描述也都是采取叙明罪状的描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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