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腐败犯罪资产外移情况概览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的政治交往和经济往来日益密切,人员流动愈加频繁,资源、资金、文化、信息等都在跨国快速流动或整合,腐败犯罪跨地区、跨国(境)趋势也日趋明显,犯罪手段不断国际化,跨境及涉外腐败犯罪明显增多。近年来腐败分子携款潜逃境外现象相当突出,成为新形势下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2004年11月在智利圣地亚哥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研讨会主办方发表的联合声明也指出,腐败犯罪资金外移仍是当前亚太经合组织范围内反腐败斗争中比较突出的问题。[76]在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下,不少腐败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至潜逃前,必定会想方设法隐匿或转移资产,尤其是向境外转移赃款赃物。有的通过各种关系,秘密取得外籍身份或者双重国籍,以洗钱方式将赃款“漂白”后,通过银行或地下钱庄渠道转移往境外;有的通过虚假海外投资、假借外贸合同、恶意串通等手段将腐败犯罪资产非法转移出境;有的利用子女、家属在国外留学、定居等方式将腐败犯罪资产转移境外;还有的直接在境外收受贿赂,行贿人直接将贿赂款存入腐败犯罪分子在境外开设的账号内;等等。对于收受的房产、名贵字画、贵重物品等不易转移或限制流通的赃物,腐败犯罪分子往往先是转到亲友的名下或由亲友代为保管等加以隐匿,等待时机成熟后,再变现并将其转移至境外。据世界银行初步估算,全世界每年约有2万亿美元涉及腐败的资金进行跨国流动,相当于全球33万亿美元生产总值的6%。[77]至于我国转移到海外的腐败犯罪资产数额究竟有多少?至今并无权威说法,一些部门和研究机构曾公布过相关数字。如据中国社科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资产的只占很少比例。[78]这还是一个保守的不完全统计数字。另有非营利机构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FI)于2012年12月发布的《发展中国家非法资金流出:2001—2010》报告显示,中国(大陆)因腐败等所产生的非法资金外流达2.74万亿美元,占全球各国非法资金外流的近50%,中国连续十年以“巨大优势”成为全球非法资金流出最多的国家。[79]可见,从上述有关机构公布的数据看,我国腐败犯罪外移资产情况还是非常严重的。除此之外,从近年来已发携款潜逃境外的腐败犯罪个案情况来说,也不难得出这一结论。不少个案的腐败犯罪分子,向境外转移的腐败犯罪资金数额触目惊心。如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人就贪污巨款4.83亿美元,并携款外逃;又如,2005年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卷款8.39亿元,与妻子一起外逃加拿大。[80]再如,2012年4月辽宁省凤城市委书记王国强疑因涉供暖腐败,卷款2亿多元离境,辗转跑至美国。[81]这些个案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腐败犯罪资产外移情况的严重性。
(二)腐败犯罪资产外移的危害性
应当说,腐败犯罪分子携款潜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实施资金跨境转移,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表现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方面,其不仅增加了受害国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违法所得的难度和成本,助长腐败蔓延趋势,破坏经济发展,而且还会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严重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诚如有学者指出,资产跨境转移掩盖了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踪迹,为司法机关及时发现犯罪、查获罪犯、追缴赃款设置了障碍,使腐败分子得以享用赃款、逃避打击;而对犯罪的惩罚不力,则降低了司法威慑力,势必又会刺激更多的腐败分子铤而走险,形成恶性循环。[82]如果可以轻易向境外转移腐败犯罪资产,势必给腐败犯罪分子提供退身之路,给其提供低风险获利空间,这无异于是对实施腐败犯罪的刺激和引诱,将直接削弱国家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效果。正是因为腐败犯罪资产跨境转移形势严峻,对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严重,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追回外移腐败犯罪资产,成为各国、各地区反腐败执法机构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事实上,资产追回也是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最为重要的环节和手段,必将有力地震慑腐败犯罪分子,增强惩治腐败犯罪的实效。
(三)腐败犯罪外移资产追回的意义(www.daowen.com)
腐败犯罪外移资产追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近年来,腐败犯罪分子携款潜逃现象比较严重,而且往往动辄数额惊人。这些跨境转移的腐败犯罪资产,若不能及时追回,必将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国家的财政力量,严重影响经济发展。正如时任全国人大代表赵中林所言,一些贪官抱着“捞了就跑,跑了就了”的心理,聚敛财产,先在海外安家,再把资产转移,最终择机出逃,给国家带来巨大财产损失。[83]而及时追回被转移到海外的腐败犯罪资产,则不仅剥夺了腐败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使其无利可图,而且也能够为国家和集体挽回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巨额的经济损失。
第二,挤压腐败犯罪分子的生存空间。腐败犯罪资产是贪官在境外生活和梦想过“神仙般日子”的经济基础。“贪官在国外过着神仙般的日子,令人触目惊心。”[84]如果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对其非法攫取的资产不予追回,而放任其挥霍享受,让其继续享受这种不义之财带来的幸福,这对更多的人是一种不公平,势必会起到反向激励作用。因此,通过最大限度地对腐败犯罪资产及收益进行有效的追回,摧毁腐败犯罪分子在境外生存生活的物质基础,可以有效地挤压其生存空间,迫使其自愿回国自首或最终被追捕回国。
第三,震慑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资产追回是国际合作打击腐败最重要的环节和手段,追回外移腐败犯罪资产,在客观上可以促使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及早醒悟,让其认识到:不管其逃到天涯海角,其非法攫取的资产都要追缴回来,实施腐败犯罪可能会暂时得到好处,但最终会化为乌有,从而消除实施腐败犯罪的意念。对受到腐败犯罪诱惑的人来讲,这种追求与结果的背离,会使他们在权衡利弊之后放弃犯罪的欲望,从而减少腐败犯罪现象的发生,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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