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逃问题的解决

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逃问题的解决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也不应忽视腐败分子境外追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境外追逃的成效,亟待研究解决。概言之,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相比于国内追逃,境外追逃因涉及公务往返、双方谈判、证人出庭、调查取证等众多程序,其追逃成本与国内追逃成本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发现腐败犯罪案件线索、捕获外逃腐败分子和在追逃工作掌握主动的重要手段。

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逃问题的解决

随着惩治腐败犯罪力度的持续加大,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的不断深化,以及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境外缉捕工作机制的健全,我国腐败分子境外追逃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同时,也不应忽视腐败分子境外追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境外追逃的成效,亟待研究解决。概言之,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境外追逃困难

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境外追逃,不管我们是否承认,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在很多情况下,国家与国家之间往往难以取得司法共识,造成很多国家对外逃腐败分子的缉捕处于鞭长莫及的状态,使得他们一旦成功出逃,就有可能“跑了就了,万事大吉”,长期逍遥法外。虽然我国确立了引渡、遣返、劝返和异地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并存、重点突出的境外追逃体系,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仍然面临条约前置主义、对我国刑事法制度缺乏足够信任、程序繁杂和政治因素不当介入等问题,使境外追逃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国际司法合作谈判时,一些国家往往会以此为政治筹码,人为设置障碍,使我们的境外追逃难上加难。[66] 如就引渡来说,虽然我国目前已与3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入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多项多边公约,但我国与其他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而这些国家正是腐败分子外逃的集中地和躲藏地,其中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在引渡合作问题上就是持“条约前置主义”的态度。既然我国未与这些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自然难以将逃到该国的一些腐败犯罪人员引渡回国;此外,即使在签订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有些国家也以所谓“死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待遇”等为理由,拒绝将腐败犯罪人员引渡回国内。在追逃实践中,由于存在这些客观的障碍,我国通过引渡等方式将外逃腐败分子缉捕回国的效果不太理想,致使不少外逃腐败分子逃避了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严重影响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利于我国国家利益的维护。

(二)境外追逃成本高昂

在境外追逃实践中,高昂的追逃成本也成为制约境外追逃工作深入开展的一大瓶颈。关于追逃成本,2006年2月,时任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年发布会上说,一起一般的刑事案件在追逃过程中,人力、物力平均至少要1万元左右,稍大的刑事案件侦破费用都要在10万元以上甚至上百万、数百万。缉拿一名贪官的平均“追逃成本”至少也应该是这个数。[67]国内追逃成本都这么高,就可想而知境外追逃的代价。相比于国内追逃,境外追逃因涉及公务往返、双方谈判、证人出庭、调查取证等众多程序,其追逃成本与国内追逃成本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正如有学者所说:“贪官一旦逃往境外,追逃成本无疑与国内追逃没法相比,有的案件追逃成本甚至可以超过外逃贪官贪污受贿所得。”[68]“对外逃人员,追逃成本相当高,所以必须有相应的刑事政策,鼓励这些人自首。”[69]如我国对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的追逃,中美双方谈判就长达3年,期间公务往返、查证取证,其成本难计。[70]最后才采用引渡替代措施将其遣返回国。因此,司法机关开展腐败分子境外追逃工作时,一方面既要深化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采取最有效的追逃方式,尽最大努力将他们缉捕到案,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另一方面,又要苦练“内功”,积极完善境外追逃机制,使境外追逃更加有效、及时和简约,从而尽力降低司法成本。(www.daowen.com)

(三)境外追逃技术条件有待提高

随着腐败分子潜逃境外案件的增多,境外缉捕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境外反腐追逃工作的重头戏。而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外逃腐败分子及其密切关系人的电话监听,以及截获电子邮件、手机信息记录、日常信件和对相关场所或人员布控,从中获取腐败分子潜逃线索等一系列技侦措施的合理运用,有助于摸清腐败分子外逃的相关情况,对外逃行为做出快速反应,从而对于实现成功追逃,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发现腐败犯罪案件线索、捕获外逃腐败分子和在追逃工作掌握主动的重要手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3款也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由此可见,对潜逃境外的腐败分子进行追逃时,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合法的。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境外追逃之所以存在较大难度,境外追逃工作总体成效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应当说与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有限和技术装备不足也是存在密切关系的。信息化条件下的境外追逃工作,理当改善和加强我国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中的技术条件和装备,从而形成有效遏止腐败分子外逃势头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四)境外追逃经验还不丰富

从境外追逃的实践看,我国开展境外追逃的经验还不丰富。虽然我国与外国缔结了大量涉及引渡、刑事司法协助等事项的条约,但我国司法机关引用这些国际条约的几率却很低;相反,这些条约在他国的利用率却相当高。对于如何有效开展境外追逃,少数司法机关特别是一些基层司法机关没有清晰的概念或者不具备娴熟的操作经验和技巧,即便国家间签订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仍有一些办案人员表现出畏难情绪或适用时不得要领,给我国境外追逃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知名国际刑法专家黄风教授也曾指出,在引渡中我们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有的办案机关由于缺乏境外追逃的经验和信心而在罪犯外逃后感到一筹莫展,抱着守株待兔的消极心理,不再下大的气力去搜集有关的犯罪证据,不去千方百计地尝试各种追逃的措施。[71]尤其是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于境外追逃缺乏足够的经验和信心,对境外的情况、法律制度等了解不够,加之境外追逃往往耗时长、费用高、程序繁杂和效果不能马上体现出来,其追逃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一遇到困难就躲,一碰到麻烦就逃,这不仅难以提高境外追逃水平,而且也严重影响境外追逃的成效。须知,境外追捕腐败分子,在很多情况下斗的是智慧,拼的是意志,靠的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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