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修法背景及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比较

修法背景及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比较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之外,对“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法定刑等均未做修改,此即现在的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而可以说,“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修法背景与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增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立法背景大体上是一致的。

修法背景及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比较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该罪来源于刑法典原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对刑法典原第375条第2款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将其犯罪对象限定为“军用标志”中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而将“军用标志”中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1]排除在犯罪对象范围之外。除此之外,对“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法定刑等均未做修改,此即现在的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相比于原“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只是对其犯罪对象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其他构成特征、法定刑等则保持不变。因而可以说,“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修法背景与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增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立法背景大体上是一致的。

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时,之所以在新增设的“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中规定“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主要是因为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专用标志是专门的军用物资,因此,国家对其生产、买卖实行严格的管理,只有经有关国家机关或军队中的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单位才可生产、买卖。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受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动机的驱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专用标志,不仅严重破坏了军用物资的管理制度,更为社会上违法犯罪分子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及其他犯罪活动直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既危害公共安全,也败坏军队的声誉,危害国防利益。[2]故有必要对这种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因而在《刑法》第7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做出规定。与此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该罪多为单位所为的特点,又将单位规定为本罪的主体。(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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