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界限的具体把握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界限的具体把握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两罪界限的具体把握,笔者拟结合一则典型案例进行探讨。该案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11月被告人梁旭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改判释放后,借款四百余万元成立承德名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从性质上看,梁旭及名豪歌厅只是为妈咪管理下的小姐卖淫提供了场所和便利条件,梁旭实施的只是容纳、收留小姐卖淫的行为,而非控制或组织小姐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梁旭行为的性质属于容留卖淫而非组织卖淫,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界限的具体把握

关于两罪界限的具体把握,笔者拟结合一则典型案例(梁旭组织卖淫案)进行探讨。该案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11月被告人梁旭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改判释放后,借款四百余万元成立承德名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旭自2007年至案发经营名豪歌厅期间,招募数十名公关小姐,提供陪客人唱歌、喝酒、跳舞等有偿服务,同时聘用闫峰、刘明、李洋、白兰平、张伟长期组织妇女卖淫。[58]

笔者认为,就本案来说,梁旭及其所经营的名豪歌厅实质上只是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并未实施组织、策划和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定性为容留卖淫更为妥当、贴切。从名豪歌厅公关小姐的来源看,大部分小姐是妈咪带来的,另外一部分是小姐自行应聘或经人介绍并经妈咪面试加入妈咪管理的小姐团队的。小姐属于妈咪管理,妈咪和小姐之间既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又有从属依附关系。小姐是否“出台”以及哪个小姐“出台”,均由相关的妈咪安排实施,并非由梁旭及名豪歌厅所组织或控制。事实上,公关小姐及妈咪也从未在名豪歌厅领取工资,这与从名豪歌厅领取工资的正式工作人员在性质上是存在重大区别的。从性质上看,梁旭及名豪歌厅只是为妈咪管理下的小姐卖淫提供了场所和便利条件,梁旭实施的只是容纳、收留小姐卖淫的行为,而非控制或组织小姐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正如作为妈咪之一的李洋在《讯问笔录》(2011年4月11日)中所言,“名豪歌厅不给公关小姐发工资,也不要公关小姐的钱,名豪歌厅只是给公关小姐提供挣钱的条件和场所”。李洋的上述供述也能得到本案其他妈咪白兰平、王海伟、刘明,以及梁旭、佟金钢、于金铭等被告人供述的印证。如刘明供称“如果我们手下的小姐没有坐台和出台的,我们妈咪就挣不到钱,就是说公关小姐出台和坐台越多,我们妈咪提的就越多,所有的提成都归我们妈咪,名豪歌厅不要”。梁旭在供述中也表示,公关小姐“不是名豪歌厅的正式员工”“服务员(公主)、公关小姐和妈咪都没有工资”“服务员(公主)的收入就是客人给的服务费,公关小姐靠客人给的小费作为收入,妈咪就是靠酒水提成和包房提成作为自己的收入”等。名豪歌厅之所以愿意为相关妈咪及妈咪管理之下的小姐团队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主要是想通过小姐向客人提供陪酒、陪歌、陪舞等方式,吸收客人增加酒水和订房消费从而提高经营收入,而妈咪则通过名豪歌厅这个经营平台,通过安排小姐向客人提供有偿陪侍或者“出台”服务收取小费并提成。一言以蔽之,名豪歌厅与妈咪及其管理的小姐之间可谓各取所需、相互利用,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梁旭行为的性质属于容留卖淫而非组织卖淫,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注释】

[1]天地会是洪二和尚郑开于乾隆二十六年在福建云霄高溪观音亭所创立;哥老会由啯噜逐渐演化而成,啯噜最早是雍正末、乾隆初进入四川的外省移民和四川本省游民所结成的武装抢劫集团;青帮由咸同年间漕运水手行帮演变而成,而且与秘密教门罗教有着密切关系。(秦宝琦著:《江湖300年:从帮会到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2]秦宝琦著:《江湖300年:从帮会到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章。

[3]辛华:《上海青帮三大亨的结局》,载《牛城晚报》2011年3月9日。

[4]周海滨:《长子罗箭回忆父亲:“打黑”公安部长罗瑞卿》,载《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11月27日。

[5]董世贵:《北京12小时封闭妓院毛泽东:决不允许娼妓遍地》,载《大地》2009年10月24日。

[6]《83年严打记忆:中国最严厉的一次严打》,载http://news.ifeng.com/history/1/jishi/200901/0121_2663_979164.shtml

[7]元坤编著:《中国二十年重案追踪》,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版,第2-17页。

[8]最高人民法院(2003)刑提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9]马洪涛等:《河南最大黑社会组织头目宋留根庭审目击》,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经济半小时》,2005年1月22日。

[10]张荆著:《北京社会治安六十年》,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章。

[11]李琼编:《打黑除恶——中国大力开展扫荡黑社会斗争》,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16页。

[12]李琼编:《打黑除恶——中国大力开展扫荡黑社会斗争》,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17页。

[13]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概念,也未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当然这与当时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绝迹以及社会治安形势是密切相关的。

[14]于滨:《决不让黑恶势力在中国坐大——公安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综述》,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26期。

[15]于滨:《决不让黑恶势力在中国坐大——公安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综述》,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26期。

[16]邹声文:《罗干出席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新华社2006年2月22日。

[17]《孟建柱:保持主动进攻高压态势 纵深推进打黑除恶》,新华社2009年7月8日。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382号)。

[19]《打黑成果》,载《长江日报》2010年1月25日;田文生:《重庆“打黑”打掉12名“厅官”》,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1月7日;朱薇:《重庆打黑:抓获涉黑分子3193名查扣21亿元涉案资产》,载《重庆时报》2010年1月19日。

[2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

[21]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5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的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0年7月7日文强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22]《重庆市民花10万元刊登整版广告:向打黑致敬》,载《新京报》2009年10月16日。

[23]宗合:《从小混混到黑道老大刘涌“发家”史》,载《华商报》2002年04月18日。

[24]范子军:《“打黑”成“黑打”让法治蒙羞》,载《大江时评》2013年5月7日。

[25]杨涛:《法治化是打黑除恶常态化的保障》,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22日。

[26]《重庆67名黑恶团伙首犯落网1544人被捕》,载《重庆晚报》2009年8月17日。

[27]谢文轩:《重庆打黑“幕后”》,载《南都周刊》2009年8月31日。

[28]《95%网民支持重庆打黑五六百起命案还未破》,载《京华时报》2010年3月7日。(www.daowen.com)

[29]胡云腾:《谈谈重庆“打黑”的特点》,载《红旗文稿》2011年11月14日。

[30]王晓磊、朱薇:《重庆黑恶势力坐大轨迹:与保护伞形成利益链条》,载《法制日报》2009年11月2日。

[31]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2009年7月)。

[32]陈斌:《男子在红会医院做包皮手术被烧焦下体索赔800万》,载《潇湘晨报》2012年8月15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双检刑诉(2011)259号《起诉书》。

[3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双检刑诉(2011)259号《起诉书》。

[34]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6页。

[35]宋刚、杨昂鹏:《“随意殴打他人”不应局限于无事生非》,载《检察日报》2012年3月21日。

[36]胡莎:《论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期。

[37]徐华伟、刘广明:《不应将事出有因排除在“随意殴打他人”之外》,载《检察日报》2008年10月14日。

[38]包学红:《怎样理解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载《江苏法制报》2006年5月24日。

[39]宋刚、杨昂鹏:《“随意殴打他人”不应局限于无事生非》,载《检察日报》2012年3月21日。

[40]瞿忠:《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载《检察日报》2001年9月17日。

[41]汤晓慰:《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探析》,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8期。

[42]陈兴良:《定罪的四个基本规则》,载《检察日报》2009年11月6日。

[43]潘庸鲁:《关于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与适用》,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44]王富国、孙启香:《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罪之“随意”的认定》,载《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45]何庆仁:《寻衅滋事罪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

[46]吴新华:《何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载《检察日报》2009年12月14日。

[47]李锦阳、刘瑜:《“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浅探》,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4期。

[48]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7页。

[49]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50]孟庆华、马章民主编:《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寻衅滋事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29页。

[5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7页。

[52]李锦阳、刘瑜:《“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浅探》,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4期。

[53]祝丽波:《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54]黄佳:《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行为研究》,载《学理论》2013年第27期。

[5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

[56]季光:《容留卖淫罪相关实务问题探讨》,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27日。

[57]章贤明:《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辨析》,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0月27日。

[58]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冀承市检刑诉(2011)45号《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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