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10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在前述案件中,一方面,双峰县红十字会二门诊部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校验,除了自身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某些客观因素。作为登记机关的双峰县卫生局既未通知双峰县红十字会二门诊部办理校验手续,也未依法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而且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显示,双峰县境内尚有多家医疗机构同样也未进行年度校验,这在相当程度上表明双峰县卫生局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工作存在重大疏漏,并未正常开展。笔者认为,未按期进行年度校验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不能将其混淆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应视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另一方面,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双峰县卫生局曾注销或者吊销了双峰县红十字会二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本案案情看,双峰县卫生局2008年8月18日《关于双峰县红十字会二门诊部赵红叶上访问题的情况汇报》中指出:“双峰县红十字会二门诊部长期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符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应依法吊销;如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不足,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坚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由上可知,截至2008年8月18日,双峰县卫生局尚不能确定双峰县红十字会二门诊部是否符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事实上,直至本案案发,双峰县卫生局也一直未吊销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双峰县红十字会二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被注销或者吊销,并且提出了延续申请而双峰县卫生局逾期未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其继续开展相关诊疗活动,应当说是并不违法的,不应认定为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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