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否认,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掉了一大批黑恶势力,清除了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成绩有目共睹、可圈可点。不过,自重庆市在全国掀起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风暴以来,质疑和非议声就不绝于耳,伴随着重庆打黑除恶的整个过程。特别是2009年12月“李庄案”发生以来,网上质疑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有的对打黑初衷提出质疑,有的对打黑方式进行批评,有的对司法程序提出诘问,还有的对人权保障表示担忧,这些声音渐渐汇聚,不断进入媒体和公众视野,成为打黑除恶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其实涉及打黑除恶的法治化问题。立足于刑事法治建设的视角,要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就必须确保打黑除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使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详言之,应当强调以下几点:
(一)打黑除恶应当依法进行,不能运动化和扩大化
打黑除恶如果不依法进行,不恪守法治原则,而通过搞政治运动或者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那么,势必会导致打黑的扩大化甚至变成人们所担忧的“黑打”,这必然也会破坏法制,不利于法治秩序的确立,有悖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例如,2009年6月重庆掀起的“打黑除恶”风暴,声势不可谓不浩大,不仅重庆市委成立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而且政法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工商、税务、银行等均参与联动,公安机关组织了14个专案组重点突破;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全面攻坚阶段后,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由最初的14个专案组发展到了200个,参战干警由3000人增加到了7000人。[26]另据有关媒体报道,无论是大学教授、企业家、医生、警察、街道办人员凡是被预设为“知情者”逐一谈话,要求知情必报。重庆某高校的法学教授王力也指出:“这次重庆的除黑行动,其声势之浩大,参与人之众多前所未有。大量人员(包括我自己)被谈话盘查。打黑已经不仅仅是公安部门所有的责任,而更像是一个‘全民运动’,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发动群众,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力量,这是我们多年来惯有的做法。”[27]无怪乎有不少媒体质疑重庆打黑除恶具有运动化和扩大化的趋向。在我们看来,立足于长远,打黑除恶应当常态化、制度化,应着力探索和建立打黑除恶工作的长效机制,坚决不能搞那种以人划线、上挂下联、层层检查、人人过关以及号召检举揭发的政治运动模式。以政治运动或者群众运动的方式打黑除恶,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十年“文革”这一血的教训应当记取,不能重蹈大搞“群众运动”的覆辙。打黑除恶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不仅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从我国国情和法治文明发展需要出发得出的正确结论。当然,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搞群众运动或者政治运动,并不等于不走群众路线,不发动和不依靠群众。事实上,这两者并不矛盾。一方面,打黑除恶要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鼓励群众踊跃向警方提供打黑线索,在社会上营造出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但另一方面,又不能搞“群众运动”或者“政治运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打黑除恶斗争健康有序的进行,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
(二)在打黑除恶过程中,要善于尊重少数人合理的意见
据媒体披露的时任重庆市主要领导估计,网上95%的人对重庆打黑给予很大的支持,少数人质疑的声音,恐怕不足5%;而且质疑的声音中,有的是不了解情况,有的是善意的,还有极个别的是涉及了有联系的人、触及了其本身的利益,所以对这些不足5%的质疑杂音不必介意。[28]从政治的角度讲,上述观点可能是无可厚非的;但从法治的角度看,公众、媒体和学界对重庆打黑除恶质疑的所谓不足5%的某些符合法治精神的声音,也许恰恰是弥足珍贵的。姑且不说网上是否有95%的人支持重庆打黑除恶或者说网上的声音是否真实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就算网上有95%的人对重庆打黑除恶给予支持或者说网上的声音代表了广大群众的意见,这也只能说明重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而不代表重庆的“打黑除恶”工作就不存在问题,不存在法治上的缺失。比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掉的“黑老大”,也许会有超过95%甚至100%的人认为该杀,但我们的法院并不能因为有这么多人支持而不考虑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就径行判处他们死刑立即执行。否则,无异于主观擅断、出入人罪。罪有多大,刑事责任有多重,就判多重的刑,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恰恰最为令人担忧的,倒不是“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上有多少缺失,而是人们对这种法治缺失竟那么包容。从法治的高度审视打黑除恶,善于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恰是公权力自我约束、理性和审慎行使的客观要求。不能因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群众支持,就放松对公权力的警惕、制约和监督,就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在法治已成为时代主旋律的今天,我们更没有理由说,为了确保能打掉一些黑恶势力,就必须给权力横冲直撞的自由。在打黑除恶的过程中,善于尊重少数人合理的意见,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是社会理性和法治意识的重要体现。(www.daowen.com)
(三)打黑除恶的同时应当注意切实保障人权,不能忽视程序正义
在打黑除恶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既要尊重和保障被害人以及其他广大群众等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公民犯了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公民、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丧失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杀的犯罪分子,也是“可杀而不可辱”,应当切实保障其人权。
司法程序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打黑除恶不能忽视程序正义。要把涉黑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显然不能在法律程序上有明显瑕疵。而从重庆市办理的不少涉黑案件看,据有关媒体报道,律师难以会见当事人、案卷不允许复印、行政力量干预司法等不同程度地存在,而这些显然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价值。其实,不管是什么样的涉黑案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都应当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只有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任何忽视甚至对抗程序正义的做法都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也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如辩护律师受托为涉黑案件被告人辩护,本是履行其法律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最起码的社会规则。然而,在重庆涉黑案件审理中,律师赵长青、周立太等人因为给涉黑案件中的“黑社会”头目辩护,遭到网民群情激奋的炮轰和人身攻击,被辱骂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外部压力,对于辩护律师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难免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涉及程序正义的维护。再比如,被称为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插曲的“李庄案”,被告人李庄从刑拘到开审总共只有18天,效率之高,被律师界称为“重庆速度”。“李庄案”经媒体披露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各种声音也从未止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程序正义、人权保障、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等话题,不断进入媒体和公众视野。在重庆打黑除恶被高度关注的背景下,“李庄案”持续发酵,其引发的连锁反应不断显现:律师群体激烈反弹,老百姓对抓“黑律师”普遍叫好,法学学者们开始反思,网络空间则继续热议不断。在“李庄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第9条第2项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此《若干规定》是否是针对有关媒体对“李庄案”的倾向性报道而出台,给人留下了无限联想的空间。反观“李庄案”,从大的方面来说,该案定案证据是否真的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程序正义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社会反应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等问题,确实都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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