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司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职务侵占罪探究

公司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职务侵占罪探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公司工程项目部实际控制人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问题,笔者同样结合一则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认定聂真是张公堤项目部管理的实际控制人,那能否据此认定聂真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呢?

公司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职务侵占罪探究

对于公司工程项目部实际控制人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问题,笔者同样结合一则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聂真利用其与广东源天工程公司签订的“合作武汉张公堤工程的《合作协议》”为条件,对武汉张公堤工程项目的管理形成了实际控制权,利用其掌握该工程实际管理权的条件,指使他人将该合作实体项目部工程资金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107]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聂真与源天公司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因投标建设张公堤工程而成立的临时性的合作关系,聂真既不属于源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未在张公堤项目部担任实际的职务,难以将其认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资格。虽然在案证据显示,源天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曾任命聂真担任项目部总经济师,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并不具有实际意义,是为应付工程发包方的查账等而下发的文件。如该案证人李明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指出:“聂真任不任职务都不重要,在项目部任命职务只是为了按业主的要求做到机构齐全,在项目部任职只是应付业主的需要”“当时好像下过一个文件说任命聂真为总经济师,是源天下的文,不过在项目部任命职务只是形式上的,真正能做主不在有没有文件”;证人邓文根在《讯问笔录》也提到“任命聂真为总经济师是为应付查账”等,故而在认定聂真的主体身份时,不能只看形式,而要着重从实质上进行分析,不能仅据此而认定聂真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认定聂真是张公堤项目部管理的实际控制人,那能否据此认定聂真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呢?这不无疑义之处。在刑法理论上,这涉及工程项目部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问题,对此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也未见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和有利被告的原则出发,在理解《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时,应当从严把握并做出合理的限制解释,将工程项目部实际控制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之外为宜。

【注释】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穂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4]《许霆盗窃上诉一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gdcourts.gov.cn/ttxw/t20080522_17342.htm,2008年5月22日。

[5]杨兴培:《“许霆案”的技术分析及其法理思考》,载《法学》2008年第3期;《广东省副省长:类似许霆案的新型案件应慎重审判》,载中华网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80124/14634557.html。

[6]《许霆辩护人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2/23/content_7651211.htm2008年2月23日。

[7]《许霆案三焦点引争论 专家指银行滥用公众权力》,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24/content_7303762.htm。

[8]苏沉:《我们应否需要水浒语境下的正义》,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月17日第5版。

[9]《许霆涉嫌盗窃案开庭重审 控辩双方立场未变》,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2/22/content_7650835.htm。

[10]《许霆案三焦点引争论 专家指银行滥用公众权力》,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2/24/content_7303762.htm。

[11]侯国云、么惠君:《许霆取款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20日第14版。

[12]侯国云、么惠君:《许霆取款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20日第14版。

[13]魏振瀛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73页。

[14]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5版。

[15]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在节目《“惹不起”的取款机后续》中评论,银行案发50多个小时后才发现,显得滞后,应该反躬自省。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2/22/content_7644649.htm。

[16]《检察机关谈“许霆案”:银行有失误 但够不上渎职》,载《法制日报》2008年02月21日。

[17]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18]我国学者刘宪权教授指出,在许霆所处的情境下,我讲你第一次拿,拿了以后,你可能挡不住。但在知道机器已经出了问题之后,你反复拿,不存在挡不住诱惑的问题。如果即使存在这种诱惑,我们都挡不住的话,那么我们的社会道德的水准已经降到什么程度?因为后面是一种恶意的,你怎么可能挡不住恶意呢。这一点应该还是要从期待可能性理论角度去拨乱反正,你不要绝对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果用不到,然后再讲诱惑本身的问题(刘宪权等:《ATM机取款案的法律思索》,见华东政法大学“韬奋论坛——热点三人行”第1讲)。

[19]苏沉:《我们应否需要水浒语境下的正义》,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月17日第5版。

[20]事实上,在许霆案的前后,都有类似的案件在我们身边频频发生。请看:案例一:2001年3月2日,云南。何鹏到ATM机取款时发现自己卡内居然多出百万巨款。他在不同的ATM机上共取出人民币42.97万元。2002年7月,曲靖市中院判处何鹏无期徒刑。如今已服刑7年。案例二:2007年1月28日,宁波。来自湖南的农民工唐风军,在发现取款机漏洞后,和弟弟唐风光一起跑了10多家银行,取走50多万元现金。2008年3月26日,宁波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宁波中院起诉唐氏兄弟,该案将于4月15日下午在宁波市中院开庭审理。案例三:2008年3月29日,南京。26岁的南京男青年曹某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他人银行卡里的18000元钱。同年4月1日晚上,曹母连夜把钱送到派出所。4月2日上午,经过亲人劝说,曹某来到派出所,银行卡主人赵先生夫妇也拿回了这笔钱。4月2日晚上,曹某已被栖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处理。案例四:2008年2月26日,佛山。董某到柜员机取款,发现内有银行卡仍在业务系统中,于是分七次提走17000元。近两个小时后,取了钱的董某担心成为第二个许霆,主动报警。3月27日下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正式对外透露这起事故的最新处理情况:由于银行方面不对董某追究相关责任,民警在对其做出教育后释放处理。案例五:2008年3月25日,南宁。南宁的申先生在银行ATM自助取款时意外地发现,想取张50元的人民币,机器竟然吐出100元来。试过好几次,都是如此。申先生想起前些日子报道的“许霆恶意取款被判刑”的案件,立刻拨打了银行电话。于是银行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封锁了这台取款机。案例六:2008年3月31日,成都。成都一大学生小吴偶然发现银行ATM机旁的“95588专线电话”竟然可以免费打电话。拨打了10个电话后,小吴担心被银行追偿,主动向银行反映这一故障情况,并愿意补缴话费。银行并没有收取小吴的话费补偿金,也表示不会追究小吴的责任……(《许霆案的五大典型意义》,载《青年周末》2008年4月10日)。

[21]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的意见。如有学者指出,刑法具有二次规范性,因此在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就其本身的行为属性而言,具有二次性的违法特征,即违反了刑法赖以存在的前置性法律(如民法等),进而才违反了刑法的规范性内容(杨兴培:《“许霆案”的技术分析及其法理思考》,载《法学》2008年第3期)。另有学者认为,对于许霆案,首先应该从这个案件为什么不能构成犯罪这个角度入手,即我们首先应该从刑法角度来分析。如果这种行为不符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我们有关犯罪的犯罪构成,这时才可以考虑民事的侵权是否符合。也即只有在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那最后才可以按照民事侵权行为来解决,只有这个角度才有说服力(刘宪权等:《ATM机取款案的法律思索》,见华东政法大学“韬奋论坛——热点三人行”第1讲)。我们虽然也认为,能够使用道德救赎就没有必要使用法律救治,能够使用一般法律救治就没有必要使用刑法严惩,但并不意味着赞同对于任何构成犯罪的具体个案均应按照“先民后刑”的顺序来处理。

[22]张明楷:《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5版。

[23]《聚焦许霆恶意取款案》,载北大法意数据库http://www.lawyee.net/News/Legal_Hot_Display.asp?RID=1146

[24]刘宪权:《许霆案:中外对比并不都恰当》,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6日。

[25]张东锋、周皓:《网友晒案例:英国版恶意取款13万英镑被判1年》,载网易http://news.163.com/07/1221/05/407B0JQ400011229.html#。

[26]刘宪权:《许霆案:中外对比并不都恰当》,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6日。

[27]李飞:《评许霆案最新动态:盗窃罪?》,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2007fxy/2008-03/12/content_813896.htm。

[28]谢望原:《无情的法律与理性的解释》,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28日第14版。

[29]刘明祥:《在ATM机上恶意取款行为不应定盗窃罪》,载《检察日报》2008年1月8日;夏祖珠:《许霆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载http://www.chinalawedu.com/huangye/viewarticle.asp?id=2996.

[30]《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穂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31]万静:《恶意取款案成热点 专家激辩许霆是否有罪》,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3日第8版。

[32]杨兴培:《“许霆案”的技术分析及其法理思考》,载《法学》2008年第3期。

[33]王作富:《许霆构成盗窃罪》,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2日第6版。

[34]万静:《恶意取款案成热点 专家激辩许霆是否有罪》,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3日第8版;侯国云、么惠君:《许霆取款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20日第14版;《许霆银行ATM机恶意取款案续:要求法院对其轻判》,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2/23/content_7651347.htm。

[35]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5版。

[36]张明楷:《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5版。

[37]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页。

[38]张明楷:《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5版。

[39]何靖、杨晓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详解许霆盗窃案定罪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4版。

[40]张明楷:《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5版。

[41]谢望原:《无情的法律与理性的解释》,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28日第14版。

[42]刘明祥:《在ATM机上恶意取款行为不应定盗窃罪》,载《检察日报》2008年1月8日。

[43]刘明祥:《在ATM机上恶意取款行为不应定盗窃罪》,载《检察日报》2008年1月8日。

[44]胡康生、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页。

[45]关于许霆案的处罚轻重(量刑)问题,下文将会做详细分析,暂容此不论。

[46]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5版。

[47]张明楷:《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5版。

[48]王作富:《许霆构成盗窃罪》,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2日第6版。

[49]《ATM机引发的牢狱之灾》,载http://view.news.qq.com/zt/2007/atm。

[50]万静:《恶意取款案成热点 专家激辩许霆是否有罪》,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3日第8版。

[51]李道军:《对许霆案的深层解读》,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20日第14版。

[52]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30页。

[53]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3-1544页。(www.daowen.com)

[54]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6页。

[55]付立庆:《“利用ATM故障恶意取款案”法律性质辨析》,载《法学》2008年第2期。

[56]夏令等:《广东省高院院长称许霆案难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载《信息时报》2008年1月18日。

[57]法如水:《许霆案的思索》,载http://blog.qingdaonews.com/z/16401/archives/2008/180413.html。

[58]杨兴培:《“许霆案”的技术分析及其法理思考》,载《法学》2008年第3期。

[59]邱兴隆:《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60]于改之:《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体系地位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5期。

[61]于改之:《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机能》,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62]《许霆:一念之差的代价》,载《法律与生活》2008年第1期。

[63]黄琼:《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载金羊网http://www.ycwb.com/2007-12/20/content_1728302.htm,2007年12月17日。

[64]《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载《牛城晚报》2007年12月25日第A8版。

[65]余亚莲、黄琼:《从无期到5年谁是许霆案幕后推手?》,载金羊网http://www.ycwb.com/xkb/2008-04/01/content_1847270.htm,2008年4月1日。

[66]截至2008年5月22日,共有10559人参与投票。

[67]新浪网http://survey.news.sina.com.cn。

[68]截至2008年5月22日,共有4008人参与投票。

[69]南都网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04/01/content_428622.htm。

[70]例如,如前所述,在许霆案中银行是存在过错的。虽然银行过错及其大小并不足以否定许霆行为的犯罪性,但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则是合理的。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许霆案为何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根据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说明时并未提及此一情节。

[7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穂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72]马远琼:《许霆案重审:为何由无期改判五年》,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1日第4版。

[73]值得说明的是,许霆案是否属于适用现行刑法典第63条第2款特殊减轻制度之“特殊情况”,也值得探讨。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59条第2款对特殊减轻处罚制度的规定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修改时对这一规定做了重大修改:一是从批准的程序上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将“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修改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是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改为“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政治外交等情况(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由此可见,从立法初衷来看,现行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涉及政治、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等方面的特殊需要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况。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的情况界限不明确,随意性较大,存在不少问题。

[74]《许霆以盗窃罪被判5年 追缴赃款罚2万》,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3/31/content_7892288.htm,2008年03月31日。

[75]五岳散人:《许霆的轻判:媒体与司法的双输》,载《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2日。

[76]李朝涛、张立璞:《许霆轻判庭上惊叹一片法院称属特案特判》,载红网http://china.rednet.cn/c/2008/04/01/1474604_5.htm.

[77]〔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1页。

[78]也有学者直陈我国刑事司法中还存在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其指出,长期以来,由于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司法决策采取行政审批的制度模式,法官在裁判中的个性受到压抑。当年孟德斯鸠所形容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形象,就是今天中国法官的鲜明写照。无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还是裁判结果中,法官们似乎不得不充当法律条文的“奴隶”。遇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法官们一般是不敢“越雷池半步”。不仅如此,目前的司法管理方式也明显限制了法官们的创造性(陈瑞华:《许霆案的法治标本意义》,载《南方周末》2008年1月17日A4版)。

[79]楚望台:《许霆案改判,开启个案正义的暗门》,载《新快报》2008年04月01日。

[80]诚如有学者所言,许霆案的重审改判在一个更深远的领域导致了人们对司法本身的不信任,损害了法律的可预期性。这种可预期性的失去,即使最后的结果是正义的,也不过是一件度身订做的衬衫——这个世界上有些人因为有钱或者有其他东西,总是会按照自己的体型而度身订做一些东西,价格总是相当昂贵——没有了可预期性的法律,就是这种度身订做的正义,别人是消费不起的。因为这个代价实在是太高昂了(五岳散人:《许霆的轻判,媒体与司法的双输》,载网易http://news.163.com/08/0402/10/48H2MUKU00012GG5.html)。当然,关于如何具体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合理平衡,有学者提出的“刑法适应性之限度问题”,笔者认为其颇具启发意义,可供参考。该论者认为,“确立一种有限的适应性观念,可以防止司法者在追求刑法之适应性的过程中的两种偏颇倾向——或者仅依赖于刑法的形式要件解决问题,或者为了具体妥当性而忽视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前一种倾向将有碍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后一种倾向则可能对罪刑法定原则构成威胁。而在有限的适应性观念下,实质正义只能在刑法的形式要件得到基本满足的前提下来考虑,只有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才可以为了实质正义而突破刑法的形式要求。所以,在刑法的制度实践中,被实现的正义必然是有限的正义,这是由刑法的谦抑性、补充性、最后手段性所决定的,也是刑法重视人权保障功能的特性使然”(周少华:《变动社会中刑法之适应性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251页)。

[8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就许霆为何由无期改判为5年进行解释时指出,法院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本案具体的法律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予以从宽处罚(马远琼:《许霆案重审:为何由无期改判为5年》,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1日第4版)。

[82]张俊鹏:《许霆案改判是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的修正》,载大众网http://dzrb.dzwww.com/dzzb/dzzb-dzgd/200804/t20080403_3370543.htm,2008-04-03。

[83]就许霆案而言,舆论与媒体虽然在这次事件里导致了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果,但大众的关注度始终是有限的,不会有那么多同样的事件进入公众关注的领域。就如同曾经被收容遣送制度吞噬的那么多人之后,才有了一个孙志刚案,才能最终废除了那个制度一样,走到公众领域的事件之前或者之后,都还会有更多的牺牲者。因为导致他们倒霉的原因依然还在,而媒体与舆论的关注,从来都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尽管如此,只要还有类似的事件,舆论与媒体依然可以发挥自己的力量。长此以往,总是能通过形成的压力让社会有所进步与改变(五岳散人:《许霆的轻判:媒体与司法的双输》,载《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2日)。

[84]《南都社论:许霆案发回重审,舆论作用有多大?》,载《南方都市报》2008年1月18日第A2版。

[85]莫晓宇:《民意的刑事政策分析——一种双向考量后的扬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86]如以死刑问题为例,很多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在废止死刑的过程中,大多数民众及“舆情”起初是不赞成废止的。但是实践也证明,在废止死刑后一段时间,大多数民众及“舆情”又不赞成恢复死刑。这说明“民意”和“舆情”是可以引导、进步的。

[8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4页。

[88]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页。

[89]黎宏:《许霆案背后当反思罪刑均衡》,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14日第1版。

[90]有学者辛辣地指出,从纵向深远的历史进程来看,中国社会固有的宽官严民的宗法专制所传承的思想意识在今天依然时有回光返照,以至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司法操作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弹性。而就刑法的量刑弹性而言,法律有时是一根能紧能松的橡皮筋,也有一些难以言说的事实现象在不经意地被佐证(杨兴培:《“许霆案”的技术分析及其法理思考》,载《法学》2008年第3期)。

[91]付立庆:《许霆案背后的几点反思》,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20日第14版。

[92]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1-2142页。

[93]《广东律协副会长建议提高量刑标准》,载《信息时报》2008年01月18日。

[94]〔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页。

[95]有学者指出,许霆案在处理时僵化固守司法解释的数字指南,甘充“拜数字教”的司法信徒,导演了一场“算数司法”。许霆案提醒我们,在我们现在的司法运行中,有一种算数化思维在作怪。这种司法思维,只管片面地对涉案钱物进行计数,却不问案情的总体情势及其轻重缓急如何。当然,这份责任也许不全是法院的,我们的立法者也有份,在我们现有的立法(特别是刑事法)里面,这样的机械算数规定,并不乏见,甚或可以说比比皆是。但是,即使如此,对于这样的立法缺陷,高素质的法官,也应该懂得如何去运用司法方法加以修正和弥补(龙卫球:《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开始!》,载《法学院》2008年5月8日第28版)。

[96]杨兴培:《“许霆案”的技术分析及其法理思考》,载《法学》2008年第3期。

[97]付立庆:《许霆案背后的几点反思》,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20日第14版。

[98]如该案涉及的上级法院法官意见对下级法院判案的潜在影响、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判决书的说理是否充分、严格遵守法律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其界限、量刑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被告人家属相关行为的责任问题等,均值得研讨。

[99]有学者指出,舆论看上去是干涉了司法的独立性,取得了一个能够交代得过去的结果,其实却是一种双输的格局。舆论与媒体输在——改变了结果,但没有改变导致原来那个能够判许霆无期徒刑的原因;司法输在了没有坚持使用现有的、已经生效的法律,而任意改变了法律,“特案特办”正好为司法不独立做了一个注解(五岳散人:《许霆的轻判:媒体与司法的双输》,载《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2日)。

[100]刘敏:《许霆案的时代意义》,载《长江商报》2008年4月1日。

[101]快钱公司(快钱)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旨在为各类企业及个人提供安全、便捷和保密的综合电子支付服务。

[102]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10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赣市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

[10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10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

[106]江苏溧水县人民法院(2008)溧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

[107]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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