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界限问题解析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界限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即使有欺诈性行为也不一定就是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应当划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因此行为人若只在个别合同事项上用欺诈性手段或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合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为自己谋取高于合同义务之利益。总之,不应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民事欺诈行为作为诈骗犯罪处理。

民事欺诈与诈骗的界限问题解析

如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形,就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或者不告知合同标的物之内在瑕疵,不声明自己履行合同能力之缺陷等,进而与受害人签订、履行合同,受害人支付相关钱款后,事后又发觉上当受骗报案。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该如何评价?笔者认为,从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的角度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诈骗行为,当然不能认定是诈骗犯罪。但即使有欺诈性行为也不一定就是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即使行为人在某些事实上存在欺骗性的成分,也不能不区分情况,一概而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辨清其欺骗性因素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原因力。应当划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如行为人只是夸大、虚构了部分事实,但并未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并未影响合同的整体履行,或者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行为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这均足以说明行为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相关诈骗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按照民事欺诈论处。

另外,应当指出的是,在民事诈欺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目的不外乎是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基于此,民事诈欺之“虚构事实”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夸大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隐瞒真象”则多表现为不告知合同标的物之内在瑕疵,不声明自己履行合同能力之缺陷等。因此行为人若只在个别合同事项上用欺诈性手段或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合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为自己谋取高于合同义务之利益。最终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合同对方的财物,而是为了达成协议或交易,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高于合同义务之利益。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按诈骗犯罪论处。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说,这应属于签订、履行煤矿转让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权利义务承担的公平与否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与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犯罪相去甚远。总之,不应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民事欺诈行为作为诈骗犯罪处理。(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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