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客观上要求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诋毁他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谓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包括:动机卑鄙;内容恶毒;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21]构成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的诽谤罪,是自诉罪。要追究行为人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必须向司法机关控告,告诉的才处理。但如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则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易言之,要适用《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但书规定,诽谤行为就不仅必须情节严重,而且应当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属于广义的情节严重的范畴,立法者正是考虑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诽谤罪,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而才在《刑法》第246条第2款专设但书条款,将这种严重的诽谤犯罪行为做特别的例外规定,以公诉罪论处。基于此,我们在解释和适用诽谤罪的刑法条文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在该条款(《刑法》第246条第2款)设立但书的立法原意和精神旨趣,从而对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实质解释,将不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排除在公诉罪之外。诚然,诽谤行为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其构成诽谤罪自不待言,但反过来却并不如此,即使诽谤行为达到了入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倘若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未达到严重程度,那也不能按公诉罪进行刑事追究。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的那种混淆作为诽谤罪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与作为公诉罪追究条件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随意扩大诽谤罪公诉范围的做法,是应当坚决摒弃的。事实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只是极少数,而通常情况下的诽谤行为虽属于情节严重从而构成诽谤罪,但却不应该适用《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但书规定。至于哪些属于达到入罪情节严重标准的诽谤案,哪些属于应当提起公诉的诽谤案,则应当结合诽谤案件的全部案情,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对象、手段、后果、目的等方面着眼,从严把握,综合地进行分析认定。(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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