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法开办涉外婚姻中介业务的定性探讨

非法开办涉外婚姻中介业务的定性探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禁止开办涉外婚姻中介业务。至于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也是值得商榷的,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涉及侵犯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中介业务牟取暴利,除了有一定的非法经营活动性质,但更多的涉及人身问题,有相当的特殊性,与一般的经营活动是不同的。对于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中介业务牟取暴利,如果涉及拐卖、拐骗的,可直接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涉及诈骗男方钱财,数额较大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非法开办涉外婚姻中介业务的定性探讨

众所周知,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禁止开办涉外婚姻中介业务。那么,对非法从事该业务牟取暴利的中介和个人,是否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如有必要,该如何定性?是否可以非法经营罪或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论处?笔者认为,我国禁止开办涉外婚姻中介业务,对于非法从事该业务牟取暴利的中介和个人,确实应予以严厉打击,但要不要上升到动用刑罚的程度,不可一概而论。对于一般仅为了赚取中介费,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中介业务或者成立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即可。但对于涉及拐卖、拐骗或婚姻诈骗以牟取暴利的,应予以刑事制裁;另外,对于非法从事该业务,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考虑纳入刑事规制的范围。但不赞同以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论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主要是侵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与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中介牟取暴利的行为相去甚远,而且被介绍来中国结婚的女方很多情况下都是合法入境而非偷越国(边)境,只是结婚后非法滞留中国。当然,如果行为人出于牟取暴利的目的,非法介绍外国女子来中国结婚或者组织中国男子团购外国新娘等,同时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国(边)境行为的,当然可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定罪处罚。至于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也是值得商榷的,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涉及侵犯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中介业务牟取暴利,除了有一定的非法经营活动性质,但更多的涉及人身问题,有相当的特殊性,与一般的经营活动是不同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非法经营罪也是从严掌握的。对于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中介业务牟取暴利,如果涉及拐卖、拐骗的,可直接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涉及诈骗男方钱财,数额较大的,可以诈骗罪论处。(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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