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中无论是存置死刑的国家,或还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固然都有其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但探本溯源,究其原因,则与一国特定的法律文化底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犯罪行为包括经济犯罪行为,从文化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犯罪者个体背离集体文化的一种反应,或者是社会变迁过程中文化冲突、失调的一种反应。着眼于法律文化的视角,我们能够更加清醒地管窥到经济犯罪中死刑存置空间的文化蕴含。
“作为文化现象的抽象,隐形的刑法文化却早已渗透于中华民族的记忆库存之中,融透于中华民族的血脉之内,顽强地发挥着作用、释放着能量。”[16]从中华法系的特点可以看出:“中国传统刑法文化以整体模糊性思维为思维模式,以实施国家本位为基本价值取向,以远罪避罚为心态反应,以对儒化伦理的完美体现为指归,为了更好地贯彻儒化伦理,不重视刑法的形式合理性,偏执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由此形成刑法的伦理化与伦理的刑法化。”[17] 毋庸置疑,中国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刑法文化对现实的刑法创制和运作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反映到我国实定刑法领域,其文化脉络依然清晰可辨。第一,重刑、泛刑、死刑文化异常发达。所谓“有君之道刑峻”[18],“以杀去杀,虽杀可也”[19],“刑,威令也,其法至于杀,而生人之道存焉”。[20] 正是在这种刑法文化的熏陶和浸染下,特别是自我国改革开放经济体制转轨以来,对经济犯罪的处罚一再加重,大面积提升刑罚幅度,广泛适用死刑。故为何我国在对待经济犯罪的处罚上与西方国家有明显的差异性,不能不说与文化的影响有着深厚的联系。第二,以家族国家为本位的宗法文化过度张扬。这种文化的过度膨胀窒息了以“自由、民主、人权”为内核的权利文化的生成,而“中国传统文化完全不承认个人的存在”[21],不难想象,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下,个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利受到极端鄙视。在某种程度上也许并不过分地说,个人如同动物一样凭当权者一时的任性与专横就有可能受到任意宰杀。“中国古代文献记载的‘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的杀人场面,以血淋淋的形象说明了古代社会死刑适用的广泛性,给人以‘命如蝼蚁’的深刻形象。”[22]应当说这种评价是恰如其分的。如果“个人的生命卑微”这一消极刑法文化的影响仍然存续,如果实定刑法过于拘泥传统刑法文化的这种品性,那么在国人一片高呼“该死”的喊杀声中处死经济犯罪分子也就是无可厚非了。毕竟,经济犯罪人是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更准确地说是一定“文化场”中的人。
如果说由于传统刑法文化对我国实定刑法的影响,因而在经济犯罪中广泛适用死刑尚有一丝合理性与存置的文化空间的话,那么随着我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变迁,经济犯罪中存置死刑在文化层面尚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就孕育了不合理性的基因,在一个践行法治的民主社会里,重刑、泛刑、死刑文化鲜有支撑其存在的市场。随着“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个人生命卑微”的这样一种文化观念已成为历史,人的生命权价值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生命权的神圣性、首重性、不可侵犯性得到高扬。这是一种文化的变迁,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的进步。在这样一种文化氛围和观念意识里,任何随意剥夺公民个人生命权的行为将为“千夫所指”,即使是“合法杀人”的死刑其动用也是慎之又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中,死刑已被立法者从经济犯罪中逐出门户,由“宠儿”变成了“弃儿”。根深蒂固的报应文化观念随时间的流逝也日益淡化,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经济犯罪本身并没有“杀人”,又何来“偿命”?(www.daowen.com)
从文化的本质来说,文化并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一国实定刑法乃至司法实践受到传统刑法文化的影响,这也是无可非议的。同时,文化又是流动的和可以批判的,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扬弃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吸收,使之适应新的制度环境。当然,对一种法律制度所做的文化意义上的分解与剖析并不是终极意义上的本原性诠释,对经济犯罪中死刑生命空间的考察与思索似有必要将理论的触角伸向具有终极意义上的人性问题。下面,就让我们继续沿着这一分析理路,从对经济犯罪中死刑生命空间文化之维的考察与思索转向更具本原意义上的人性之维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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