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共有15个死刑条文,28个死刑罪名,所有这些死刑罪名中,除贪污罪是与经济犯罪有关的职务犯罪挂有死刑外,对其他经济犯罪的惩罚并无死刑的规定。应该说1979年刑法分则关于死刑罪名的规定鲜明地反映了立法者“保留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一贯死刑政策,在死刑数量和罪名的分布上是较为适中的,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这部刑法中,死刑在经济犯罪中几乎没有存置的现状空间。1979年刑法颁布后不久,“我国旋即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逐渐发生重大变化,伴随而来的是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日益猖獗,犯罪态势趋于恶化,在这种情势下,我国刑事政策随之做出了重大调整”[3]。死刑广泛地规定在单行刑法中,其适用面进一步扩大,特别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后,我国刑事立法对经济犯罪的惩罚奉行继续从严的方针,并且对经济犯罪广泛配置死刑,此时经济犯罪中死刑的现状空间处于一种游移的弥散状态和深沉的张力之中。及至1997年刑法修改颁布:“1997 年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犯罪中涉及死刑的共有十多个罪刑条文,16个具体罪名,但死刑都是作为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与无期徒刑选择适用的法定刑之一而规定。”[4]由此可见,在1997年刑法中,死刑在经济犯罪中的规定已经较为谨慎。经济犯罪中死刑的现状空间也经历了一个由广泛扩展再到适当限制的嬗变过程。
在对国内经济犯罪中死刑的现状空间进行回视的基础上,再让我们环视国外,发现很多国家的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惩罚一般放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及短期监禁刑上,很少适用死刑。“依照苏联颁布的《刑事立法纲要草案》的规定,在苏联经济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就是盗窃10万元以上也不能判处死刑。印度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死刑适用仅限于国事罪、军职罪等7种犯罪……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社会一样安定。像斯里兰卡、日本、毛里求斯、美国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适用死刑极少或几年不执行,社会一样安定。”[5]而且,在世界上保留有死刑的国家中有很大一部分仅是对谋杀罪、战争罪等几个特别严重的罪名适用死刑,如美国保留死刑的州,仅将死刑适用于谋杀罪中最严重的罪行——一级谋杀罪。[6]可见在国外,不少国家都是把死刑作为万恶不得已的以恶除恶的方法,对于经济犯罪,死刑一般是不予适用或极少适用的。也就是说,在国外死刑的现状空间基本上处于一种紧缩的状态。
毋庸讳言,在我国目前经济犯罪中保留适用死刑与我国社会特定的历史政治背景和制度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1997年3月6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经济犯罪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也许立法机关对于现实的这一无奈说明恰是我国为何在刑事立法中保留经济犯罪死刑的最好注脚。据公安部2004年发布的统计数字,“自2000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经济犯罪案件28万起,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26万余人,挽回经济损失679亿元”[7]。由此可以推断,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犯罪分子被处以死刑的为数不少,而经济犯罪状况依然严重,社会各界主张保留经济犯罪死刑的呼声也相当高涨。死刑在经济犯罪中的存置尚有相当的民意基础和现实缘由。归根结底,经济犯罪中死刑的存废关系到中国的现实国情,关系到制度健全与否以及观念转变问题,一系列的制度缺失与观念滞后的问题,似乎让那些热衷于在经济犯罪中立即废止死刑的人未免感到困难重重。但与此同时,认为死刑并不是预防经济犯罪的灵丹妙药,要求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声音也开始出现,且为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民众接受。事实上,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一次又一次地证明经济犯罪中广泛适用死刑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相反,经济犯罪却日益猖獗,呈滋生蔓延之势。须知“经济犯罪是社会综合症,它的产生有犯罪人个人人格、心理上的原因,也有国家政策误导、经济管理混乱、社会监督机制缺乏与疲软等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因素”[8],经济犯罪的利弊交织性及其原因的复杂性、罪质的特殊性使得死刑在经济犯罪中日益失去其存置的现状空间。(www.daowen.com)
显然,仅从经济犯罪中死刑的生命空间现状之维的考察,我们无法对经济犯罪中死刑存置或废除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及其生命空间做出完整的解释。下面,顺着思维的逻辑,且让我们将探索的触角伸向死刑在经济犯罪中生命空间价值之维的考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