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危险物品理解与刑法探索

危险物品理解与刑法探索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实际上,该观点是公安机关基于其所从事行业的特殊要求与保障公共安全职能的特殊性通常所说的危险物品,故其在对危险物品的范围进行限定时,增加了“需要特别防护或管制”的限制。从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特定行业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考虑,上述观点对危险物品的理解确是无可厚非的,但并不具备普适性,无法准确反映我国刑法中危险物品的特定内涵。

危险物品理解与刑法探索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首当其冲的是必须搞清楚危险物品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什么是危险物品,学者间意见极为分歧,见仁见智。

(一)“危险物品”诸观点概览

学界对危险物品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1.“凡是有害于人体健康或在生产、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等的物品,称作危险物品。”[57]

2.“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杀伤、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需要特别防护或管制的物品。”[58]

3.“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59]

4.“危险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60]

5.“刑法中所谓的危险物品就是以上所说的‘化学危险品’。这些危险物品主要属于化工原料生产的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61]

(二)“危险物品”诸观点评析

对上述诸说应当怎样评价呢?笔者认为,每一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正确揭示了“危险物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因而都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又都有所不足。

第一种观点对“危险物品”的界定虽然比较简洁、概括,给人一目了然的感觉,但其缺陷也是相当明显的。其一,表述为“凡是有害于人体健康或在生产、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等的物品”,似乎给人一种只有“危及人身安全,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等的物品”才是危险物品,而“危及财产安全(如财产毁损),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是危险物品一样,这样就不合理地限缩了危险物品的范围,对危险物品的界定并不具备完全的涵括性和周延性;其二,从语法上分析,表示因果关系的复句中的前一分句用连接词“或”来表达包含有不同内涵的两个词句“有害人体健康”与“在生产、运输、装卸、储存和保管过程中”,再与后一分句联结,这在语法逻辑结构上虽无大的问题,但在语意表达上容易产生歧义,似乎“凡是有害人体健康,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等的物品”与“凡是在生产、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等的物品”都是危险物品。如果理解为前者,则对危险物品的界定不具备完全的周延性与涵括性(已如前述);如果理解为后者,则对危险物品的界定范围又过于宽泛,走到了另一极端,而且前者的意蕴完全能为后者所涵容,没有必要重复表述。

第二种观点对危险物品内涵的厘定基本上是正确的,注重了对危险物品本身性质的揭示,应当说是有相当合理性的,但其不足之处也不难发现。实际上,该观点是公安机关基于其所从事行业的特殊要求与保障公共安全职能的特殊性通常所说的危险物品,故其在对危险物品的范围进行限定时,增加了“需要特别防护或管制”的限制。从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特定行业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考虑,上述观点对危险物品的理解确是无可厚非的,但并不具备普适性,无法准确反映我国刑法中危险物品的特定内涵。

第三种观点对危险物品的界定虽然同样也较为简明、概括,在整体表述上也并无大的不妥之处。危险物品确包括那些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但采取列举式的定义方式,是否妥当,不无商榷的余地。除此之外,个别地方的表述还值得进一步斟酌和商榷。(www.daowen.com)

第四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的表述较为近似,只是基于表述角度的不同而稍有差异,这种观点也注重了对危险物品本身性质的揭示,同时又避免了第二种观点的诸多缺陷。相对而言,是有较大合理性的,但从精益求精的角度讲,仍值得做进一步的完善。

第五种观点将对危险物品的定义置于在刑法的视阈内,这是特别值得称道的地方。因为我们正确界定危险物品的内涵与外延,目的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更准确地打击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故此,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刑法中的危险物品”上来,而前述四种观点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当然,这种观点也有其缺陷,其将刑法中的危险物品直接等同于化学危险物品,似有以偏概全之嫌,无形中给人一种剑走偏锋的感觉。

由上可见,如何给危险物品下一个准确、科学的定义,的确值得认真研究。

(三)笔者对“危险物品”的理解

在笔者看来,危险物品的概念必须能够反映危险物品的实质与基本内核,即一方面要能够统摄危险物品的基本意蕴,具有概念上的自足性与自恰性;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将危险物品与其他有关概念区别开来,具有概念上的明确性与周延性。具体而言,要正确理解什么是危险物品或者说要科学界定危险物品的概念,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应当明确危险物品定义的语境问题。也就是说,要把握好我们研究的视阈与角度。到底是从犯罪学意义上来界定危险物品,抑或还是从刑法意义上来界定危险物品,这是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因为在犯罪学领域内危险物品不限于刑法规定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五类特定危险物品,其他一切可能引起社会危害的物品,均可以是危险物品,如枪支、弹药、烟花、管制刀具、仿真枪、违禁药品等。在笔者看来,对危险物品的定义应当着眼于危险物品的刑法意义,应当在刑法学的语境下来界定危险物品,不能将刑法第136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如烟花、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包括在危险物品的范围之内,否则,只会使危险物品的外延过于宽泛,失却其作为一个特定刑法范畴所应具有的内涵,这是很不妥当的。(2)应当准确体现出危险物品之质的规定性。即危险物品是一种本身能够危及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物品,不具有上述危险性的其他易燃、易爆等物品,如木炭等,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中的危险物品。(3)应当合理限定危险物品的外延。刑法中的危险物品不应只限于“危险化学品”,尽管“危险化学品”是危险物品中种类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用量最大的一类危险物品,其他一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均应属于刑法规定的危险物品。

据此,笔者认为,危险物品是指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过程中能够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

具体而言:

爆炸性物品,是指受到火源、摩擦、撞击、震动等影响后,会在瞬间发生爆炸的物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等以及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性物品。

易燃性物品,主要是化学易燃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气、煤气、氢气,及其他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等。

放射性物品,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主要包括镭、钻、锂、销石酸镀以及含上述放射性成分的材料与制品等。

毒害性物品,是指只要小剂量进入人体后就能对人体的生理功能造成暂时或永久性损害,甚至死亡的物品。如砒霜、氰化钠、路易氏剂、乐果、敌百虫、敌敌畏、1059等。

腐蚀性物品,是指对人体、物质等有强烈腐蚀性(强酸性或强碱性)作用的物品。如硫酸、硝酸、盐酸、苛性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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