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青少年具体由高风险家庭青少年、孤儿(含事实孤儿)、失学失业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和留守儿童构成。高风险家庭(high-risk family)的定义较早见于研究者对美国新墨西哥州的家庭调查报告,他们将存在“青少年未婚怀孕、单亲、离婚、虐待、物质滥用以及有受到财产禁治及入监服刑的双亲”的家庭定义为高风险家庭。[33]此后有学者认为,高风险家庭有四个触发问题行为的危险因子,分别是:①孩子机体上或气质上的问题;②家庭因素(如恶劣的成长环境、家庭压力);③父母管教无效与对孩子的社会化无效;④早期亲子互动上的问题。[34]
我国大陆地区首先对高风险家庭进行定义的是上海市民政局,在他们的资料中显示:“高风险家庭需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家庭遇到多重生活问题,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中主要家庭负担者或者主要照顾者面临风险事件;二是家庭功能无法发挥作用,不会使用或不知如何获取资源及社会支持系统。”[35]之后,民政部社会政策办公室的刘丽娟将高风险家庭定义为因种种原因(如父母服刑、吸毒、严重残疾、有暴力倾向等),生活在这个家庭的儿童有较大概率无法获得适当的生活、精神照顾而使其正常的身心社会发展受到危害的家庭。[36]由此看来,“高风险家庭”的内涵定义与民政部出台的“困境未成年人”的相关文件中显示的监护缺失家庭的情况极为相似。民政部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由于“父母服刑在教、父母强制戒毒、父母失踪或去世、父母重残或重病”等无法为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提供监护功能的家庭即为监护缺失家庭。而“高风险家庭”除了包含因上述种种原因导致的“监护缺失”家庭之外,还包含因其他原因导致的经济困难的家庭。
综上所述,高风险家庭主要是指因家庭成员或者社会经济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家庭功能不健全从而无法有效为青少年抵抗外来风险的家庭,主要包含以下几类:经济困难、父母服刑在监、父母强制戒毒、父母失踪或去世、父母重残或重病等。在此理解下,高风险家庭青少年即为生活在上述家庭环境下的青少年,他们往往因家庭功能的缺失而无法得到有效庇护,面临着来自社会、网络等各方面的风险。
图1-6 高风险家庭青少年(www.daowen.com)
流浪乞讨青少年,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研究对青少年年龄阶段的界定,指的是14~35周岁(18周岁以下脱离或离开监护人)自己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青少年。[37]“十八大以来,全国累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767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80.8万人次,占比4.57%”;[38]2018年,“全国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46.4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6.8万人次,占比4.64%”。[39]从数据上看,6年来全国流浪乞讨人员在逐年下降,其中未成年人占比基本恒定。本研究中,流浪乞讨青少年年龄范围比未成年人更大,因此在统计中显示的人数更多。这些青少年由于各种原因离家出走,在社会上独自经历着生存与生活的考验。2012年,贵州毕节被“闷死”在垃圾箱里的5位流浪儿童,引发了公众对流浪乞讨青少年群体的高度关注。马蕾曾在山东省内针对流浪乞讨青少年的现状做了一次详细的调研,她们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询问人们对流浪乞讨青少年问题的看法及流浪乞讨青少年的具体情况”,调查结果表明,“77.4%的人对流浪乞讨青少年持同情态度,6.5%的人持厌恶态度,2.6%的人持愤怒态度,13.5%的人没有感觉;当面对流浪青少年群体时,54.9%的人表示会给钱给食物,27.4%的人会愿意指引前往救助站,17.2%的人选择当做没看见并走开,仅有0.5%的人会斥责或报警;此外,在关于对流浪乞讨青少年现象看法的问题回答中,认为是个人自由的占5.3%,认为是妨碍治安的占17.7%,认为是为生计所迫的占64%,认为是骗人的占11.4%,还有占1.6%的人认为是涉及其他犯罪;其中,42.1%的人认为他们会涉及盗窃,14.4%的人认为他们可能涉及抢劫,39.1%的人认为可能会涉及诈骗,3.5%的人认为会涉及打架斗殴,还有0.9%的人认为涉及其他犯罪”。[40]由此可见,民众对流浪乞讨青少年多持同情态度,但同时对他们抱有怀疑,认为流浪乞讨青少年如果得不到关注和关怀,很有可能会发展为触法犯罪青少年。
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而自己被留在农村居住地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生活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而自己留在农村居住地与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父母一起生活的儿童。”[41]为切实加强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民政部2016年到2017年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开发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建立信息数据台账。截至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42]2019年,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共青团中央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主要从提升救助保护机构和福利机构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强化工作保障四个方面作了部署要求,[43]以确保留守儿童的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孤儿,既指失去父母双亲的未成年人;也包含父母没有双亡,但家庭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抚养的儿童,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简称“事实孤儿”。我国向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成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政部大力救助“孤儿”群体。据2018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统计监测报告显示,我国孤儿数量连续6年持续减少,2018年全国共有孤儿30.5万人,比前一年减少10.5万人,下降25.6%;其中被家庭收养的孤儿1.6万人,占孤儿总数的5.3%,比前一年提高0.7个百分点,更多孤儿回归家庭。全国收养机构收留抚养儿童9.3万人,其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4.9万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2.3%和16.9%。[44]然而,据不完全统计,“事实孤儿”在全国有50万名左右。因名义上父母尚在,事实孤儿难以获得与孤儿相同的保障。为解决这一困境,2019年12月7日,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同年7月10日,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在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中国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45]至此,“事实孤儿”正式纳入我国孤儿救助体系。因此,本书中所提及的“孤儿”,既指失去双亲的未成年人,也包含“事实孤儿”。
失学失业青少年,主要指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而选择中途辍学,且持续3个月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这些青少年也是“三失青少年”中的一部分,之所以将失学失业青少年单独放在一起,是因为失管青少年实质上已经为失学、高风险家庭和留守状态的青少年所包含。失学青少年无论是在空间上还是在心理上均脱离了学校,基本上他们不再听从学校老师的管教;同时,高风险家庭青少年本身处于功能缺失的家庭中,因此其在家庭中并不能得到有效的管教;留守儿童更是如此,他们无论是从行为引导上,还是从情绪疏导上,都处于失管的状态。上一节已对“三失青少年”作了详细介绍,在此便不作过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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