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的概念起初起源于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后来在《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才有了我国现在意义上“困境儿童”概念的雏形。该纲要指出,“处于困难条件下的儿童主要包括农村的独生子女和女童、残疾儿童、离异家庭的儿童、单亲家庭的儿童、流浪儿童、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21世纪伊始,随着《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发布,我国民政系统开始在儿童保护工作中使用困境儿童的概念,但当时仍将困境儿童界定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项目、孤儿家庭寄养和助养项目、艾滋孤儿救助项目”。随后,地方政府也开始关注困境儿童,在各地政府的相关文件中,有的将困境儿童界定为“0~18岁的残疾家庭、残疾儿童、孤儿、特困户家庭、丧偶、父母分居、父母离异、再婚家庭和服刑家庭”;[27]有的将困境儿童与孤儿并列,困境儿童主要指“流浪、事实无人抚养、重病残疾和低保家庭的儿童等”。[28]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明确指出要“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2014年,民政部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按照“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和分标施保”的原则,将儿童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三类)、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四个层次。[29]其中,困境家庭儿童与困境儿童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困境儿童认定为因儿童自身引发的困境,通常表现为两类:“一是因重病、残疾、流浪给儿童身心带来痛苦;二是重病或者残疾耗费家庭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而引起家庭的经济困难,父母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保障,甚至出现歧视而放弃治疗遗弃,使他们处在困境之中”。[30]
2013年5月6日,民政部正式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困境未成年人确定为“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几大类。2014年,关于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的试点工作在南京进行,南京将“困境未成年人”进一步界定为五类未成年人群体,包括流浪乞讨、监护缺失、留守流动、家庭暴力、特殊困难等。其中特殊困难是指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部分涉案未成年人。[31]此后,“困境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的概念开始交叉使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政府将儿童的年龄区间设置为0~14岁,未成年人的年龄区间为0~18岁。从这一意义上讲,“困境儿童”与“困境未成年人”在界定的人群范围上有所差别。
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印发,该意见指出,“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32]至此,“困境”开始成为专用形容词,被运用到各年龄段的人群前面。(www.daowen.com)
综合上述对困境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界定范围,我们可以将困境未成年人的群体确定为以下几类:一是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二是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三是留守儿童;四是长期经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五是面临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