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困境青少年社会工作路径探索

困境青少年社会工作路径探索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也有部分学者对于“偏差青少年”与“越轨青少年”的具体界定有所不同。在他们的研究中,偏差青少年指的是尚未达到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而“严重不良行为”则表现为结伙滋事,强行索要,偷窃赌博,吸毒淫乱等且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将“偏差青少年”和“越轨青少年”放在一起理解,它们既包含犯罪青少年、触法青少年,同时也包含不良行为青少年。

困境青少年社会工作路径探索

偏差行为与越轨行为是当前研究青少年行为的高频词汇。那么,何为偏差行为?何为越轨行为?社会心理学家沙香莲认为,偏差行为是人们在遵守社会规范的过程中出现的背离、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13]美国社会学道格拉斯在其撰写的《越轨社会学》一书中则指出,“越轨行为是在一个社会中,被社会成员判定为违反其社会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和行为,它包括犯罪、违法及违反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的所有思想和行为”。[14]仔细对比上述对偏差行为和越轨行为的界定含义,不难发现其二者之间有着高度的重合性。因此当前部分学者认为,所谓偏差行为,又称为越轨行为或偏离行为。由此便可以解释为何在青少年的相关研究中,时常存在着“偏差青少年”与“越轨青少年”混用的情况。例如,费梅苹和许莉娅等学者在她们的研究[15]中对“偏差青少年”与“越轨青少年”两个概念便暂未做具体区分。部分学者同她们一样,在开展的相关研究中将越轨青少年与偏差青少年均界定为“作出一系列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青少年”,并在此范围内展开对具体偏差行为或越轨行为的分析。

20世纪末,澳门大学李小鹏曾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当地在学青少年的偏差行为开展了问卷调查,在他的问卷中,将偏差行为按照青少年的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校园生活三大类细分为50种。[16]崔丽娟根据偏差行为的危害性,将其进一步界定为以下3种[17]:一是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二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包括偷盗、打架斗殴等;三是普遍意义上的不良行为。吴宪宗则依据偏差行为的影响将其划分为不适当行为、异常行为、自毁行为、不道德行为、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18]具体来讲,不适当行为表现为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范,但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损耗的行为,如逃学、考试作弊等;异常行为指因精神疾病或心理变态导致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自毁行为指违反社会规范的自我毁坏或自我毁灭行为,如吸毒、酗酒、自杀等;不道德行为指违反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准则,会受到舆论谴责的行为。[19]反社会行为即为一种以故意或非故意的态度,做出的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又尚未达到犯罪的行为。郭伟和在《越轨青少年社会干预的基本倚重和工作策略》一文中指出,“越轨青少年作为一个群体概念是从社会病态的宏观视角和行为偏差的微观视角来定义一种社会现象的,试图从一种常态模式出发采取控制和辅导两种策略来矫正越轨群体,维护社会系统的常模”。熊谋林等人认为,“越轨是指那些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和要求并因此受到许多人否定评价的行为,越轨青少年即指作出偏离或违反一定社会行为规范行为的青少年”。[20]

根据上述学者们的研究结果,“偏差青少年”与“越轨青少年”只是一类群体的不同称呼而已。然而,也有部分学者对于“偏差青少年”与“越轨青少年”的具体界定有所不同。在他们的研究中,偏差青少年指的是尚未达到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例如,昌永菲认为偏差行为指的是被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或暂缓治安处罚的,或被检察机关批准作相对不起诉的,或被法院批准作暂缓判决处理的及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违法行为的社会闲散青少年。[21]张喻和雷振辉认为偏差行为是指“个人作出的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或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22]由此,偏差青少年即为虽然作出一些违反社会行为规范,但尚未构成违法和犯罪的青少年。

实际上,无论是“偏差青少年”还是“越轨青少年”,这两个概念都是从我国对未成年人开展的预防犯罪工作中逐步提炼出来的。1999年,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应当包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种。其中“不良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等[23]。而“严重不良行为”则表现为结伙滋事,强行索要,偷窃赌博,吸毒淫乱等且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24]2003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带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路径与行为路径”课题组,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路径作了详细的分析。据研究结果表明,未成年人出现的偏差行为大体上有19种,按出现频次排列为:“曾经抽烟、未经老师批准逃学、口头辱骂他人、出入娱乐场所(歌厅、酒吧等)、夜不归宿或很晚才回家(学校)、曾经喝酒、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阅读不健康书籍或看成人电影、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打群架、玩一些暴力游戏、偷拿过他人财物、离家出走、参加各种团伙活动、通过恐吓等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和他人赌钱、无辜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曾偷偷尝试毒品”;[25]做出“偏差行为的年龄平均在12岁至16岁之间,13岁至14岁和14岁至15岁这两个年龄段属于偏差行为高发年龄段”,同时,根据研究发现,犯“不同罪型的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与其罪型的特点基本一致”。[26]换句话说,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倘若他们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控制,很有可能会进一步发展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www.daowen.com)

因此,我们可以将“偏差青少年”和“越轨青少年”放在一起理解,它们既包含犯罪青少年、触法青少年,同时也包含不良行为青少年。这一点与日本《少年法》中所提到的“非行青少年”的内涵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只是“非行青少年”的界定中对犯罪青少年和违法青少年的年龄作了详细的划分。在我国,不良行为又被进一步划分为不适当行为、异常行为、自毁行为、不道德行为、反社会行为。基于此,我们可以对“偏差青少年”或“越轨青少年”具体类型作出如下图示:

图1-3 偏差/越轨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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