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重点青少年社工介入路径探索

重点青少年社工介入路径探索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点青少年”概念的提出,起源于国家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图1-1重点青少年概念当前,学术界对于“重点青少年”的阐述,也多遵从国家所划定的概念内涵,并没有对此展开其他的论述与研究。学界尤其是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研究领域,大多基于已有的“重点青少年”内涵进行有关社会工作如何有效介入其中的专业探讨,尝试以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干预方法实现预防或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重点青少年社工介入路径探索

“重点青少年”概念的提出,起源于国家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197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8个单位联合作出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提升到中央工作的层面;随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陆续出台。在这些文件中,国家将“重点青少年”视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关注人群,尤其是在2010年,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综治委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试点的通知》,首次明确指出“重点青少年”包含“闲散青少年、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五类。具体来讲,闲散青少年是指6~25周岁同时满足不在学、无职业两个条件的自然人。值得注意的是,因自身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升学、无法工作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则是指1年内有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14条、第34条规定之情形的6~25周岁自然人。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是指接受过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救助的、离家在外、无固定职业、居无定所且流浪乞讨状态持续半年以上的6~25周岁自然人。农村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持续半年以上)在外打工而被留在农村老家(户籍地或常住地)的6~18周岁的自然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正在监狱服刑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6~18周岁的自然人。

(www.daowen.com)

图1-1 重点青少年概念

当前,学术界对于“重点青少年”的阐述,也多遵从国家所划定的概念内涵,并没有对此展开其他的论述与研究。学界尤其是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研究领域,大多基于已有的“重点青少年”内涵进行有关社会工作如何有效介入其中的专业探讨,尝试以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干预方法实现预防或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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