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营企业属于最不利者
由于政府主导矿业权分配过程,使得民营企业成了页岩气矿业权分配过程中的“最不利者”。罗尔斯认为,“最不利者”是指对“基本善”拥有最低份额或最低期望的人,其中,“基本善”包括公民基本权利、迁徙自由、择业自由、权利平等、财产权利、社会尊重等,[26]是每个社会成员实现自身目标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现代社会的弱势群体是“最不利者”的典型代表。弱势群体是社会底层人员的总称,他们拥有最少的权利、机会、收入和自尊,在竞争中处在极为不利的地位,且由于生理或能力缺陷,这一群体的很难摆脱不利地位,因而发展潜能很低。弱势群体可以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27]生理性弱势群体是由于个人生理方面的因素而处于弱势地位,如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性弱势群体则是由于社会制度安排的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例如城乡贫困人口、下岗职工等。
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属于社会性弱势群体。在政府主导的矿业权分配模式下,民营企业即使符合了法定的资质要求,在矿业权竞争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国有企业展开竞争,无法取得矿业权,根本无法进入产业链上游的勘探、开采环节。
2.最不利者优先具正当性(www.daowen.com)
罗尔斯认为,机会不公平是导致“最不利者”产生的主要原因,其中既包括社会因素造成的机会不公平,又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机会不公平。造成机会不公平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社会成员的出身不同、家庭环境不同、受教育水平不同等;造成机会不公平的自然因素主要是指个人能力,特别是天然禀赋的差异。追求机会公平的制度安排,必须要同时关注社会成员因社会因素造成的差异,以及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差异。
罗尔斯的机会公平理念追求实质意义上的机会公平,即不仅承认社会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且力图使得各个社会成员都能实际拥有同等的机会。为此,必须通过制度安排尽力消除自然或社会因素造成的个人禀赋差异,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相同的出发点。“再分配”是其中最主要的制度安排,“再分配”的对象是社会资源,即通过制度设计将部分社会资源转移给社会弱势群体,以达到改善其处境的目标。
由此可见,为了追求实质意义上的机会公平,罗尔斯在承认社会成员个体差异的前提之下,提出不仅应该在形式上平等对待每个社会成员,而且需要通过制度设计给予“最不利者”特殊优待和保护,使其享受更多的机会。沿着这一思路,在页岩气矿业权分配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应该优先取得矿业权。前已述及,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紧密联系以及凭借矿业权优势已经建立的竞争优势,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天然禀赋上的差距,单纯强调形式平等最终仍将使得民营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制度设计必须要通过机会的不平等去扩展机会较少者的机会,即增加民营企业获得矿业权的机会,赋予民营资本优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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