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页岩气矿业权公平分配的研究成果

页岩气矿业权公平分配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矿业权出让。然而,除国务院以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均未得到法律授权,当然不能实施以国家所有权为前提的出让行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有僭越上位法之嫌。

页岩气矿业权公平分配的研究成果

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矿业权出让,不仅缺少法律授权,而且容易造成权力混同。首先,现行立法并未将出让矿业权的权利明确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国家所有权制度,矿产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行;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工作。然而,立法从未授权除国务院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代行国家所有权。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矿业权出让。然而,除国务院以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均未得到法律授权,当然不能实施以国家所有权为前提的出让行为。《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有僭越上位法之嫌。其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矿业权出让的规定,造成了政府部门的权力混同。一方面,假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得到法律授权代行国家所有权,那么其矿业权出让行为自然是依据国家所有权无疑,政府部门与矿业权人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凭借法律授权,对企业勘探、开采资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政府部门与矿山企业之间建立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既代表国家行使资源所有权,又依法对资源勘探开采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着实现财产权价值和管理资源产业的双重职能,造成了所有权与行政权的混同。尤其是在矿业权出让环节,这种主体身份的二重性极易导致行政权力对财产权利的替代,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干预矿业权分配,侵蚀市场运行机制。

由此可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矿业权出让,于法无据,有失妥当,应当重建矿业权出让主体。笔者建议,应该在形式上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代表主体,[16]同时设立独立的商事主体如国有矿产资源经营管理公司,[17]专门负责矿业权出让。国有矿产资源经营管理公司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矿业权分配给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这些企业凭借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和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实现资源国家所有权,提升资源配置效率。(www.daowen.com)

本书设想建立的国有矿产资源经营管理公司,其经营范围应限于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对矿业权进行出让,不得参与产业链其他环节的经营活动。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资源勘探、开采资质,对竞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决定中标企业;同时重点负责资源权利金的收取和管理,以收取权利金的一定比例作为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以激励公司积极收取权利金,加强对勘探、开采企业的成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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