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页岩气产权登记制度与审批比较分析

页岩气产权登记制度与审批比较分析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矿业权登记的效力是矿业权的取得或设立,这反映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认可,当事人无权变更登记的效力。相比之下,审批对矿业权的羁束力远远强于登记。在《物权法》颁布之后,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得到了立法确认。为了落实《物权法》的规定,应该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变矿业权审批为矿业权登记,还原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为矿业权出让市场的构建奠定基础。

页岩气产权登记制度与审批比较分析

从性质上来说,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这可以从登记的主体、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首先,登记的主体包括申请人和登记机关。申请人不能自愿选择是否登记,如果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则矿业权不产生物权效力;[13]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登记,无正当理由拒绝登记、登记错误、无故迟延等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其次,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记载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进行变更。最后,矿业权登记的效力是矿业权的取得或设立,这反映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认可,当事人无权变更登记的效力。由此可见,登记行为无论是从主体、程序还是效力方面来分析,都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应该认定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登记是行政许可的一种方式,同样,审批也是行政许可的一种方式,但是二者对产权的羁束力存在本质区别。尽管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是矿业权的生效要件,但并不代表矿业权是由行政机关授予的,更不能说明行政行为是矿业权的来源和依据。矿业权登记是对当事人合意的事后确认,不具有变更当事人意思的效果,能否取得矿业权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相比之下,审批对矿业权的羁束力远远强于登记。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经过政府审批才能取得,[14]政府有权决定是否授予矿业权。换句话说,能否取得矿业权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即使当事人满足了矿业权申请条件,政府也可以拒绝批准当事人的申请。这种审批制度使得政府在矿业权分配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造成矿业权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www.daowen.com)

在《物权法》颁布之后,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得到了立法确认。为了落实《物权法》的规定,应该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变矿业权审批为矿业权登记,还原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为矿业权出让市场的构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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