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积重难返、缺乏竞争机制的深刻影响之外,我国实行的干部考核制度对行政垄断的形成同样具有潜在影响。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施领导干部选拔和晋升标准改革,将官员晋升与经济绩效挂钩。改革之后,干部考核制度突出强调官员“政绩”,将经济增长速度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具有将利益最大化的倾向,除了追逐经济利益之外,一些人更关注政治收益和职位晋升。为了实现职位升迁的目标,某些政府官员必然想方设法迎合政绩考核指标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任期内的经济增长数据。某些政府官员在审批许可、做出决策、供给制度时,必然选择能够在短期内显现效果的政绩工程,防止出现为他人作嫁衣的“悲剧”。尽管从长期来看,市场竞争机制的确有助于经济效率的提升,但是在短期内对于经济指标的贡献并不明显,且在转型阶段难免会出现一些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相比之下,运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推动大型企业合并、重组、上市,并凭借政府信用帮助国有企业负债经营、扩大规模、多元化发展,能够在短期内实现经济指标的爆炸式增长,更加符合政府官员的利益诉求。
如果说政府官员是构成政府部门的细胞,那么改变对政府官员的激励就应该成为遏制行政垄断的关键环节。官员考核制度为政府官员提供基本激励,推动官员考核制度的转型能够影响官员的决策。为实现打破行政垄断的目标,官员考核制度的转型应该着眼于削弱保护主义动机,改变过去单一的经济增长速度指标,更加关注经济发展的有效性、竞争性、创造性;指标的评价应建立在实际经济情况的基础上,而不能强行提高经济增长速度。政绩考核应将上级政府的考核同非政府组织的考核、当地居民的满意度结合起来。
【注释】
[1]参见豫·宛人:“中国石油科技五十年纪实(1949~1999)”,载《石油科技论坛》1999年第6期。
[2]参见尧楚楚:“中国能源管理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3]参见刘东刚:“中国能源监管体制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4]参见石兵兵:“中俄天然气贸易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5]参见赵昱钧、刘淑哲:“政府规制下的中国石油企业成长路径探讨——以中石油集团为例”,载《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告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年4月30日。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能源部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报告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年4月30日。
[8]参见石兵兵:“中俄天然气贸易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9]参见胡耀晖:“新星石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对策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参见石兵兵:“中俄天然气贸易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11]参见胡耀晖:“新星石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对策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12]参见李旭颖:“资源类产品价格管制的经济学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13]参见乔玲:“回购上市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做大做强的成功举措——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载《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29期。
[14]参见胡耀晖:“新星石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对策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15]参见张文:“完善矿业权行政法保护的建议”,载《中国煤炭》2010年第12期。(www.daowen.com)
[16]参见郭虹:“我国未来油气资源政策走向研析”,载《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2009年第2期。
[17]参见郭虹:“我国未来油气资源政策走向研析”,载《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2009年第2期。
[18]参见张文:“完善矿业权行政法保护的建议”,载《中国煤炭》2010年第12期。
[19]根据《中国矿业年鉴2007》,截至2006年12月31日,在全国探矿权和采矿权总面积中,中石油探矿权占41.6%,采矿权占80.9%;中石化探矿权占22.6%,采矿权占13.1%。
[20]参见沈福俊:“部门规章为什么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部门规章功能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
[21]如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第65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第80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第82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22]参见胡乾坤:“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载《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第3期。
[23]参见胡乾坤:“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载《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第3期。
[24]参见陈江:“山西煤改中的浙江煤老板生存样本”,载《社会观察》2010年第1期。
[25]参见温晋锋:“行政立法责任略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26]参见温晋锋:“行政立法责任略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27]参见张占江:“弥补反垄断法行政垄断规制局限的制度方案——基于反垄断经济分析范式的修正”,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年第1期。
[28]参见张占江:“弥补反垄断法行政垄断规制局限的制度方案——基于反垄断经济分析范式的修正”,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年第1期。
[29]参见张占江:“弥补反垄断法行政垄断规制局限的制度方案——基于反垄断经济分析范式的修正”,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年第1期。
[30]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可以以行政建议书和行政告诫书的形式表明对该行为的态度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31]参见王晓晔:“行政垄断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年第4期。
[32]例如《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6条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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