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度设计者注意到了产权和竞争的功能。在运用产权手段激活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同时,国家出台了关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第一个关于竞争的文件即国务院于1980年10月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比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只晚了1年零3个月,此时国有企业改革刚刚起步,处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和推广阶段。在改革的过程中,尽管部分改革措施试图把产权与竞争相结合,但遗憾的是,这种通过产权改革来促进竞争的制度设计十分鲜见。不彻底的产权改革不仅不能推动有效竞争,反而造成了行政垄断盛行的状况。具有突破性的制度设计直到1999年9月才出现,当时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的十项指导方针,具体包括: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相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等。此后,又明确提出了国有经济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战略措施;还出台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核心措施就是,通过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允许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等具体措施,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33](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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