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为矿业权行政垄断的形成提供了土壤。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该体制的特点就是把决策权力集中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手中,并将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政府计划的范围之内。具体而言,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不仅调控宏观经济运行,而且管理微观经济活动(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的活动),一切供应和需求都要按照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执行,企业并无生产经营决策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在生产资料实行国家所有或国家控制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政府主导各种资源的分配过程,直接控制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消费活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的政府计划和行政命令成为支配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范,天然气等资源的勘探、开采理所当然的处于政府行政管理之下,政府设置相应部门负责组织执行资源开采计划,同时管理资源开采活动,市场经济语境下的资源市场或资源产业根本不存在。与这种经济体制相对应,《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行政垄断”也是不存在的,因为资源勘探、开采本身就是政府管理的基本活动之一,市场竞争机制遭到彻底否认和排斥,政府根本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必要和可能。
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初期的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有利于集中社会资源,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奠定社会主义物质基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规模扩大化、社会分工精细化、经济联系复杂化,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计划僵硬、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均衡等积弊一度使我国经济发展陷入僵局。为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拉开了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序幕。
市场经济转型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该体制的核心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以替代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严格管控,但在转型阶段,政府囿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路径依赖,其某些行为可能与市场经济转型的目标背道而驰。(www.daowen.com)
与转型阶段政府权力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强势地位相匹配,我国矿产资源立法同样彰显了行政权的膨胀与扩张。无论是1986年的《矿产资源法》还是1996年对该法的修订,无不强调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严格管理,特别是对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转让的严格管控。[32]法律修改的困难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推动矿业市场化转型、打破矿业权行政垄断的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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