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垄断的本质是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模式,政府将矿业权取得视为资源管理的一个环节,通过控制资源分配来管理资源产业,保证政府行政管理效率,却难以适应页岩气产业市场化转型的需要,原因在于行政垄断会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与技术垄断能够带来技术创新效应、经济垄断能够带来规模经济效应不同,行政垄断只能导致成本提高,具体而言,页岩气矿业权行政垄断的不利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垄断导致矿业权的不公平分配。一方面,对民营企业来说,行政垄断违背了机会公平的正义要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没有公平竞争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公平竞争的前提是竞争者的机会公平,面对相同的可能性,只有擅于发现机会、当机立断、改善管理、锐意创新的企业才能在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建立竞争优势。然而,在我国页岩气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人为的差异化区分,民营企业即使发现了页岩气产业的发展机遇,也会因为无法取得矿业权,不能进行开发利用,更妄谈建立竞争优势。可见,行政垄断为民营企业进入产业链上游设定了极高的制度壁垒,而且这种壁垒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改善管理等手段无法逾越的,它使得民营企业处于机会不公平的环境中。另一方面,对能源消费者来说,行政垄断造成了社会总体福利损失,违背了“差别原则”。假如对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由大型企业垄断矿业权,能够提升页岩气产业的能源效率,提高页岩气供给量,满足能源消费者、特别是底层能源消费者的能源消费需求,那么这种制度安排也是符合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然而事与愿违,行政垄断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容下详述),拖累了我国页岩气商业化开发的进程,阻碍了页岩气产量目标的实现,造成页岩气供给远不能满足需求,抑制了消费者福利提升,因此违背了“差别原则”。
第二,行政垄断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首先,行政垄断反映了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模式,相对于市场,政府在分配资源时存在先天劣势,集中表现在政府与市场的信息收集能力存在差距。它不可能收集有关市场需求的全部信息,政府在批准矿业权时存在盲目分配的致命缺陷,易造成资源浪费;唯有分散决策的市场主体,能够根据自身生产能力、成本费用对资源进行合理评估,愿意以最高的对价取得资源并开展生产经营,实现资源价值最大化。“圈而不探”是政府分配盲目性的典型体现。所谓“圈而不探”是指企业在取得页岩气探矿权后,并未实际投资以完成勘探任务的现象。2011年,国土资源部首次通过招标方式出让两个页岩气区块探矿权——“渝黔南川页岩气勘查区块”(简称“南川区块”)和“渝黔湘秀山页岩气勘查区块”(简称“秀山区块”),受邀竞标企业均为国有企业,最终中石化股份公司和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取得探矿权。两个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即2011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8日。2014年,经国土资源部督察,3年勘查期内两家国有企业均未完成勘查投入承诺,按照页岩气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两家公司需要缴纳违约金并核减区块面积。国有企业陷入“圈而不探”怪圈,是因为国有企业缺少激励。事实上,国有企业对页岩气探矿权竞标并未表现出极高的热情,取得探矿权似乎是为了完成政府交予的行政任务,而不是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主动选择的投资战略。国有企业“圈而不探”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反映了政府分配资源的盲目性,即将资源强行分配给并不需要的国有企业,却令有心投资的民营企业无法取得矿业权,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www.daowen.com)
第三,行政垄断为滋生腐败提供可能。页岩气矿业权行政垄断反映了我国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模式,矿业权需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政府成为页岩气资源分配的决策中心,政府偏好成为矿业权取得的决定性因素。对于少数企业来说,相比于通过市场竞争所建立的竞争优势,通过腐败方式所建立的优势成本更低、风险更小、收益更为确定,作为理性经济人,这些企业显然更愿意付出寻租成本,而不是投资于技术创新和改善管理。对于政府来说,主导资源分配过程为设租寻租创造了前提条件,政府对矿业权的审批权力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源泉,某些政府官员在做出资源分配决策时更多的是考虑如何实现个人利益,而不是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更愿意将资源分配给能够向政府输送租金的企业,这在山西“塌方式”腐败中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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