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历程中不难看出,我国天然气产业并不是在市场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引导下自发形成的,而是在政府行政主导下形成的。政府将天然气产业视为行政管理的对象,不断建立、改革天然气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控制天然气资源来管理天然气开发利用,授权国有企业控制经营天然气勘探开采业务,而不是借助市场竞争推动其产业化发展。
1998年油气产业进行战略重组时,国务院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适时颁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5]尽管《办法》在其立法目的中强调兼顾资源管理和矿业发展,但整个《办法》侧重于对矿产资源勘探的行政管理,鲜有促进矿业发展的立法内容。根据《办法》第3条、第4条、第6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天然气资源的,必须经国务院指定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16]申请勘查天然气资源的,除提交申请登记书、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计划、勘查合同、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等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17]由此可见,企业取得天然气探矿权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否则即使申请天然气探矿权也无法通过相关机关的审查。1998年我国油气产业战略重组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请求,国务院批准组建中石油、中石化两大油气集团公司,直接授权两大集团公司勘探开采陆地主要矿区的天然气资源,此后并未再批准其他企业从事陆地天然气开发业务,这意味着事实上仅有两家企业有权申请取得陆上天然气探矿权。此外,《办法》第9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18]中石油、中石化在取得了国务院批准之后,抢先登记了我国陆地绝大部分主体矿区的矿业权,[19]即使以后其他企业取得了政府授权批准,也无法在相同区块内再次登记矿业权。(www.daowen.com)
此后,政府行政划拨成为矿业权分配的主要方式,虽然《办法》第16条首次规定了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有偿取得,但由于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政府仍然主要采用行政划拨的手段分配矿业权。直至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才对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新设矿业权,对既有矿业权并无溯及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