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平分配激励企业创新—页岩气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

公平分配激励企业创新—页岩气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矿业权分配不公造就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的“非对称竞争”格局,使二者均缺乏足够的创新动力。要想推动页岩气产业的破坏性创新,就必须从上游切割利益链,首先实现矿业权的公平分配,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扭转“非对称性竞争”的局面,为企业创新,尤其是破坏性技术创新提供竞争可能性。

公平分配激励企业创新—页岩气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

企业家进行创新的动机在于追求工业上或商业上的成功,以达到令其满意的社会地位,不仅表现为企业利润的增长,而且表现为市场份额的扩大,而这种追求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才有可能实现。市场的集中程度并不必然影响企业家精神的形成,现行制度能否提供竞争可能性才是激发企业家精神的关键因素。矿业权分配不公造就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的“非对称竞争”格局,使二者均缺乏足够的创新动力。要想推动页岩气产业的破坏性创新,就必须从上游切割利益链,首先实现矿业权的公平分配,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扭转“非对称性竞争”的局面,为企业创新,尤其是破坏性技术创新提供竞争可能性。在这种制度环境中,大型企业尤其应该转变竞争战略,从资源优势走向竞争优势,放弃通过控制资源权属来控制页岩气产业的传统路径,将自身资源转移到创新领域,通过破坏性创新重新寻求其核心竞争力。

必须强调的是,创新并不否定大型企业对于页岩气产业的控制,只是质疑这种控制力的形成过程。大型企业通过制度壁垒而非市场竞争建立并维持其垄断优势,使得民营企业根本无法通过创新来冲击或威胁其市场地位,这种制度结构和市场环境降低了其与民营企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并非大型企业不具有创新的能力,而是因为通过创新所带来的预期净现值[83]远远低于无成本的制度壁垒所带来的垄断租金,因而缺少创新激励。事实上,相对于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是更有利于激发破坏性创新的市场结构。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规模通常较小,尽管创新不断,但大都属于维持性创新,而在垄断竞争市场,企业规模较大,能够负担破坏性创新所需要的高投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中石化在涪陵页岩区块的成功即是例证。但是这种垄断必须是通过有效竞争和不断创新所建立的经济垄断,而不能是凭借矿业权优势所建立的行政垄断。(www.daowen.com)

即使打破制度或政策上的保护性规定,大型企业在进行破坏性创新时仍然具有比较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破坏性创新意味着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大量涌现,会冲击原有生产方式,并需要大量的长期投资,因而必须依靠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除了申请专利、生产方法的暂时保密或签订长期业务合同外,价格政策和产量限制是大型企业才能实施的措施,前提是这些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市场前景并不明朗的情况下,小型企业往往很难通过或维持大规模的破坏性创新计划;再次,大型企业通常能够持续存在,具有更强的抗压和抗风险能力,拥有足够的资本去观察和分析改进链条的发展趋势,从而帮助其做出决策以便获取最为有利的竞争地位。[84]可见,即使对上游矿业权进行公平分配,也不用担心大型企业会就此一蹶不振,相反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竞争能力的增强更有助于倒逼大型企业改革,正如用斗牛士的姿态去激发公牛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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