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创新观点及对矿产资源法的建议

创新观点及对矿产资源法的建议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的主要观点包括:第一,现阶段矿业权不公平分配集中体现为市场竞争不足,抑制企业创新,这已经成为我国页岩气市场发展的瓶颈。《矿产资源法》应该允许矿业权的自由转让,规范矿业权的收回情形。

创新观点及对矿产资源法的建议

1.研究内容方面的创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资源公平分配在法律上体现为权利公平分配。笔者认为以经济自由为核心的市场机制,不仅是提升能源效率或经济效率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实现页岩气矿业权公平分配的路径依赖。公平分配首先应该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竞争,其次需要考虑分配结果的相对平等。据此,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应该是在矿业权分配环节建立市场竞争机制,使得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能公平地参与矿业权竞争。本书的主要观点包括:

第一,现阶段矿业权不公平分配集中体现为市场竞争不足,抑制企业创新,这已经成为我国页岩气市场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引入市场竞争,实现矿业权公平分配,才能促进中下游有效竞争,激励企业创新,提升能源效率。

第二,矿业权不公平分配的根源在于缺乏以市场为主导的分配机制,存在行政垄断以及行业壁垒。

第三,市场竞争是更为公平的制度安排。一方面,竞争出让制度有助于提升能源效率,增加能源供给,满足消费需求,践行差别原则;另一方面,竞争交易制度有助于彰显资源价值,推动有偿使用,促进租金共享,实现国家所有权。

第四,公平分配就是要在矿业权分配环节构建竞争性市场。尽管审批和登记都是行政许可的方式,但二者对产权的羁束力不同,《矿产资源法》应该变矿业权审批取得为登记取得,解除行政权力对财产权的羁束,还原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为建立竞争市场提供条件。

第五,竞争出让制度构成矿业权竞争性市场的制度基础。笔者认为应该重建矿业权出让主体,设立独立的商事主体如国有矿产资源经营管理公司,专门负责矿业权的出让,不得参与其他经营活动。此外,还应该统一受让人资质条件、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建立矿业权信息平台。(www.daowen.com)

第六,机会公平是公平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机会公平不仅强调形式平等,保障不同所有制主体参与竞争的平等身份,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规定相同的准入条件;而且追求实质公平,通过机会不平等去扩展机会较少者的机会,赋予民营资本在同等条件下取得矿业权的优先权

第七,政府应该变资源管理为市场监管宏观调控,打击不当竞争,维护生产安全,推动环境保护,引导产业发展。政府权力退出矿业权分配,有助于遏制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推动立法活动的公平参与,促进法律制度的公平设计。

第八,经济自由构成市场机制的效率源泉,立法应保障经济自由以践行差别原则。《宪法》应该将经济自由作为基本权利,明确经济自由的限制条件。《矿产资源法》应该允许矿业权的自由转让,规范矿业权的收回情形。

第九,矿业制度变迁引发产业矛盾变化,使得行政调解无力应对新型纠纷,亟待转型。要注重矿业市场制度构建,降低转型成本,引导调解市场化转型方向;加快矿业管理制度变革,提高转型收益,推动调解市场化转型进程。法律制度设计应以激励调解组织市场竞争为核心,围绕完善市场准入、维持竞争秩序、规范诉调对接、明确收费标准等展开。

2.研究方法方面的创新

本书从页岩气作为物的属性出发,借助SSP分析范式,将页岩气资源储量和技术水平设定为既定状态,比较在政府分配矿业权的制度安排与市场分配矿业权的制度安排下,制度绩效的差异,试图为制度选择提供建议。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相对于政府,市场主导的矿业权分配模式不仅能够提升能源效率,而且利于践行公平,理应成为矿业权分配制度设计的未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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