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为使双方避免因工程量增减而造成非正常的利润获得和损失,维持结算时的利润水平和合同利润水平一致,需对增减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进行适当的调整。
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编制的ICE合同条件在56.2款中规定:如果工程师认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超过或小于合同约定量的一定幅度,工程师有权调整合同价格,使其恢复到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位盈利水平,这也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假设某工程有m个清单项,每个清单项有n项固定成本摊销费用,fij 为第j清单项的第i个固定成本摊销费用,F为项目固定成本总费用,vij第j清单项的第i个单位可变成本,V为项目可变成本总费用;bj第j个清单项目的单位利润,B并为项目总利润;S为合同价;rj为第j个清单项目调整后的单价,rj为第j个清单项目结算量;qj为第j个清单项目的合同量,pj为第j个清单项目的合同价。a%为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风险承担范围,当工程量变化在±a%以内时,不调整单价;当工程量变化在a%以外时,调整单价。
一般可以认为:工程施工合同价 = 固定成本+可变成本+合同利润
因此,合同利润率水平:(www.daowen.com)
(1)当rj≥(1+ a%)qj
当rj≥(1+ a%)qj时,超过风险范围的工程量部分在单价中不考虑临时设施、进退场等固定成本费用和投标报价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沉没成本(该部分费用认为在合同工程量及应承担的工程量风险范围之内已分摊完毕,随工程量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分摊费用项目以外)。根据调整单价后的利润率水平等于合同利润水平,建立关于单价调整系数Tj的方程:
调整所有结算工程量的单价,因此计算时固定成本和沉没成本在结算量范围内进行摊销。因为固定成本需在整个结算量范围内进行补偿,认为投标时考虑的固定成本已摊销在合同价格内,故在该种工程量减少的情况下,对j项目的固定成本按:fij进行补偿,故建立关于单价调整系数Tj的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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