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造价变更风险研究

建设工程造价变更风险研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量的变化造成合同价和结算价差异,固定成本回收和利润超出预期的情况。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担范围和承担方式,以便在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对项目进行合理的价格调整。为体现公平原则和维护双方的利益,当工程量的变化超出一定范围时应对单价进行调整,使承包商的固定成本部分在回收与实际投入之间总体达到平衡。

建设工程造价变更风险研究

在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根据施工图纸提供的具有预估性质的量,在结算时一般都会发生变化,双方一般不得按此结算[15],应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

因工程量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因此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之间的偏差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根据“违约者不受益的原则”(具体内容详见后文),因发包人原因产生工程量变化而导致的承包人超额费用支出和成本不能收回,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工程量的变化造成合同价和结算价差异,固定成本回收和利润超出预期的情况。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担范围和承担方式,以便在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对项目进行合理的价格调整。

合同价反映了承包人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具体项目的预估工程量的施工成本和预期利润。因此工程量的变化将直接造成施工成本和利润的变化[17]。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6条规定当基于合同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应对单价进行调整,该条规定了工程量变化的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向[18],但未说明具体的调整方法。

对工程量变化的清单项目进行价格调整主要解决以下的问题:

(1)因有意无意的不平衡报价导致的利润骤增骤减(非正常性的利润减少和增加);(www.daowen.com)

(2)当工程量减少时,预期摊销的固定成本(临时设施费、进退场费等及其他相关的沉没成本)不能收回,该部分应考虑补偿予承包方;

(3)当工程量增加时,若按原单价执行,则实质作为利润超额回收的固定成本(临时设施费、进退场费等及其他相关的沉没成本),该部分应予以扣减。

因此,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风险约定时,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详见【案例】4-9),确定风险范围以外新增工程量部分的项目单价[19]

施工成本分为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20],承包商在报价时,测算出固定成本,按清单工程量分摊到各项目单价中,因此,正常报价情况下(非不平衡保价等),当工程量增加时,则承包商回收的固定成本大于其实际投入,获得超额利润,工程量减少时,则按合同价中比例摊销承包商无法收回固定成本,造成亏损。为体现公平原则和维护双方的利益,当工程量的变化超出一定范围时应对单价进行调整,使承包商的固定成本部分在回收与实际投入之间总体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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