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实际已完工程量无法或不容易确定,而未完工程量较容易确定和计算时,鉴定人可以按(合同工程量-未完工程的工程量)乘以工程报价清单明细中的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计算已完工程的鉴定金额。但此种方式有以下的缺点: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小于与固定总价对应施工图纸范围的准确工程量。
例如,某固定总价合同某混凝土清单项目的图纸准确工程量是10000m3,合同清单工程量是8000m3,经计算未完成量是3000m3,鉴定工程量亦按8000-3000=5000m3计算,此种情况往极致考虑,如果承包人将该混凝土项目全部按施工图纸施工完毕,鉴定时是按8000m3计算还是10000m3计算呢?正常情况下,如果图纸没有发生变更,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是一般不调整的(按8000m3计算)。从风险和责任一致的角度而言,被减数8000m3已是在准确量10000m3的基础上乘以了0.8的缩减系数,因此,减数3000m3亦应乘以一个相同的工程量缩减系数,否则按此方式鉴定有加大承包人风险和责任的可能。当工程中断或终止是由于发包方原因,或招标清单是由发包人编制时,此种计算方式有存在减小发包人风险和责任(亦相对加大承包人风险和责任)的情况,出现因发包人违约反而收益的不合理情况。笔者对于此种情况建议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应按8000-3000×0.8=5600m3计算。当工程中断或终止是由于承包方原因,或合同清单是由承包人按设计图纸自行编制时,已完工程可按实际已完工程量(5000m3)进行鉴定。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大于与固定总价对应施工图纸范围的准确工程量。
此种情况一般只可能发生在个别清单项目上。(www.daowen.com)
某固定总价合同某混凝土清单项目的图纸准确工程量是8000m3,合同清单工程量是10000m3(在图纸准确工程量基础上扩大了1.25倍),实际未完成量是3000m3,则按此方法鉴定工程量按(10000-3000)=7000m3计算,其中实际未完成量是3000m3未考虑工程量扩大系数(10000/8000= 1.25 )。当工程中断或终止是由于承包方原因,或招标清单是由承包人自行编制时,此种计算方式有存在减少承包人责任的情况,出现因承包人违约反而收益的不合理情况。笔者对于此种情况建议已完成工程的鉴定工程量应按10000 - 3000×1.25 = 6250m3计算。当工程中断或终止是由于发包方原因,或合同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时,已完工程可按已完工部分鉴定工程量按7000m3进行计算。但这种方式同样受不平衡报价影响非常大。如已完工程部分的报价恰好是报价偏高或偏低的时候,鉴定结果明显不合理。
(3)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等于与固定总价对应施工图纸范围的准确工程量时,适用此种鉴定方式。
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按根据施工期(或合同签订当期)政府执行的计价依据和标准,结合施工期(合同签订当期)的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
此种方式更多的是适用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半拉子”工程的鉴定,且已完工程工程量较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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