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际完工工程量测算的建设工程金额鉴定方法

实际完工工程量测算的建设工程金额鉴定方法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算鉴定法有两种:一种是当合同固定总价有对应的工程报价清单明细时,鉴定人常按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乘以工程报价清单明细中的单价计算已完工程的鉴定金额。当工程中断或终止是由于发包方原因,或招标清单是由发包人编制时,已完工程可按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正常情况下,如果图纸没有发生变更,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是一般不调整的,但按此鉴定思路,该项目全部完工最终的鉴定工程量也仅是8000m3。

实际完工工程量测算的建设工程金额鉴定方法

正算鉴定法有两种:一种是当合同固定总价(有对应的施工图纸)有对应的工程报价清单明细时,鉴定人常按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乘以工程报价清单明细中的单价计算已完工程的鉴定金额。一种是当合同固定总价(有对应的施工图纸)没有有对应的工程报价清单明细时,鉴定人常按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乘以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的鉴定金额。

此种方式有以下的缺点: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小于与固定总价对应施工图纸范围的准确工程量。

某固定总价合同中某混凝土清单项目的图纸准确工程量是10000m3,合同清单工程量是8000m3,实际完成量是3000m3,鉴定工程量亦按3000m3计算,未考虑工程量缩减系数(8000/10000= 0.8 ),此种情况往极致考虑,如果承包人将该混凝土项目全部按施工图纸施工完毕,鉴定时是按8000m3计算还是10000m3计算呢?正常情况下,如果图纸没有发生变更,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是一般不调整的(按8000m3计算),但按此鉴定思路,最终的鉴定工程量是10000m3。因此,当工程中断或终止是由于承包方原因,或招标清单是由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自行编制时,此种计算方式有存在加大发包人责任的情况(由于鉴定事项,对合同风险重新进行了分配,本来由承包承担的工程量少算、漏算的风险,鉴定事件发生以后予以消灭,相当于转移至发包人了),对承包人工程量计算错误重新进行了调整增加,出现因承包人违约反而收益的不合理情况。笔者对于此种情况建议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应按3000×(8000/10000)=2400m3计算。当工程中断或终止是由于发包方原因,或招标清单是由发包人编制时,已完工程可按实际已完工程量(3000m3)进行鉴定。这种方式同样受不平衡报价影响非常大。如已完工程部分的报价恰好是报价偏高或偏低的时候,鉴定结果明显不合理。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大于与合同固定总价对应施工图纸范围的准确工程量。

某固定总价合同中某混凝土清单项目的图纸准确工程量是8000m3,合同清单工程量是10000m3,实际完成量是3000m3,鉴定工程量亦按3000m3计算,未考虑工程量扩大系数(10000/8000= 1.25 ),此种情况往极致考虑,如果承包人将该混凝土项目全部按施工图纸施工完毕,鉴定时是按8000m3计算还是10000m3计算呢?正常情况下,如果图纸没有发生变更,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是一般不调整的(按10000m3计算),但按此鉴定思路,该项目全部完工最终的鉴定工程量也仅是8000m3。因此,当工程中断或终止是由于发包方原因,或招标清单是由发包人编制(或承包人无条件复核工程量清单)时,此种计算方式有存在减小发包人责任的情况,出现因发包人违约反而收益的不合理情况(对发包人多算风险在鉴定过程中进行了调整)。笔者对于此种情况建议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应按3000×(10000/8000)=3750m3计算。当工程中断或终止是由于承包方原因,或合同清单是由承包人按设计图纸自行编制时,已完工程可按实际已完工程量(3000m3)进行鉴定。这种方式同样受不平衡报价影响非常大。如已完工程部分的报价恰好是报价偏高或偏低的时候,鉴定结果明显不合理。(www.daowen.com)

(3)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等于与固定总价对应施工图纸范围的准确工程量时,适用此种鉴定方式。

此种鉴定方式未考虑合同整体水平,仅针对总价合同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项目,失去总价包干合同的意义。

正如前述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升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豪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便认为:“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遍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这是由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所致;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本案中,方升公司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方升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对应总价为68345700.00元)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基础单价,则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

但综合来说,此种方式容易受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不平衡报价、项目利润分布情况的影响较大。事实上总价合同在评标时注重的也是总价,至于总价所对应的详细清单显得相对不是那么重要(甚至很多固定总价合同根本没有报价详细清单,只有一个总的报价),简单来说,就是说,即使详细清单计算得再准确和合理,如果所报固定总价没有竞争力,依然无用,很难中标。所以固定总价合同整体报价水平和风险考量就显得很重要了。对于此类合同的鉴定,如果我们一味地因为合同固定总价有一个对应的详细报价清单,就严格参考该报价清单计算已完工程的鉴定金额,就可能使我们无法顾及固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的本质意义,使我们的鉴定工程陷入不平衡报价、合同工程量错误(相对图纸工程量)等因素影响的漩涡而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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