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价格包干合同的施工内容没有全部完成,仅完成部分便已经退场时,对已完工程部分应该怎么鉴定呢?
对于此类合同,目前鉴定实践中采用的鉴定方式方法比较多,各有侧重和优缺点。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11]关于第7.1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会因各种原因而终止履行。施工合同终止履行后应按受鉴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或受鉴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制定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技术路线,确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的工程造价)的条文说明中,曾对平方米单价固定合同已完工程部分的鉴定思路做了一些说明,虽然该规范已经作废,但其中的鉴定思路在目前依然有参考价值,在此处引用可以帮助我们加深理解。该规范中对平方米单价固定合同已完工程部分的鉴定技术路线做了以下的规定:
a.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一个建筑工程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等九个分部工程及数百个分项工程组成。根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和现行工程造价的相关法规,均无法将发包的固定单价分解到每个单位工程及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因此,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宜采取以下技术路线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
b.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规定,按原施工图确定受鉴项目的计算建筑面积 sj,以 m2 为单位。
c. 按受鉴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全部工程量,执行受鉴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确定受鉴项目完全工程造价 m。
d. 计算确定受鉴项目完全单方造价 nh = m / sj。
e. 计算施工合同单方造价 nt占完全单方造价nh的百分比η= nt / nh × 100%。
f. 按现场勘验确定的受鉴项目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完全造价统一计算口径,执行受鉴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确定受鉴项目已完工程计算造价 Q。
g. 以施工合同单方造价 nt占完全单方造价 nh相同的下浮率η,确定受鉴项目已完工程量的鉴定造价 P = Q×η。
该规范中的鉴定思路,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3.1中对于确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时所有的思路基本一致,实质上均考虑了一个下浮率。也就是说先计算出合同中的每平方米固定包干单价相较于受鉴项目完全单方造价(即与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基准单价”一个意思)的比例,然后再用与计算受鉴项目完全工程造价同样的计算口径计算已完工程部分的造价,二者的乘积(实质上也就是是考虑了合同包干单价在基准价上的下浮因素)即为鉴定造价。这种方式也得到了一些法院的直接支持,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就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1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也认为“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13]”。
但也有法院认为此类合同的鉴定还应考虑中途离场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过错进行确定已完工程的鉴定造价。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4]:①原则上应在对施工方中途撤场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基础上,确定对工程量的计算方式。考虑到中途撤场一般情况下,施工方存在一定责任,应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也要考虑包死价因素。②有证据证明发包方存在过错的、则应对已完工程量按定额标准进行鉴定,不再考虑包死价因素。理由:按定额鉴定的工程价款一般大于包死价,计算工程量的依据应与双方的过错责任相对应,对于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15]。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完工程(烂尾工程)的鉴定目前行业内普遍采用“按比例折算”法,但关于如何采用“按比例折算”法,行业内又有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是由鉴定机构在相同的取费和工程量计算标准之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基准价款(该工程基准价款并非为合同价,主要是指以合同价的基础文件(如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为主要工程量计算依据、采用与计算已完工程价格的取费和工程量计算标准为价格计算依据得出的金额)的比例,最终乘以合同固定价款,得出已完工程鉴定金额,也有主张认为:由鉴定机构在相同的取费和工程量计算标准之下计算出未完工程部分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基准价款的比例,乘以合同固定价款,得出未完工程鉴定金额,再由总合同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得出已完工程的鉴定金额。理论上而言,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基本是一致的,但对于不同项目来说,于鉴定机构的鉴定难度和工程量会有所不一,对于已完成工程为少部分时,第一种方式较为适用,对于已完成工程为大部分时,适用第二种方法。事实上,这两种鉴定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类似不平衡报价之类的非常规因素对鉴定结果公正性的影响,因为在两种方式的整个鉴定过程中,并未采用某个具体的合同中的单价,最终的鉴定金额是以总价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如前所述)计算得出的。在不考虑这责任因素的情况下,按比例折算计算已完工程的鉴定金额,应当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中所说的对于平方米单价固定合同已完工程部分的鉴定技术路线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退场停工的情况依然适用。考虑了一个固定价的总体浮动比例。对于因发包人原因退场停工的情况,作为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如果委托人请鉴定人提意见的,鉴定人可以建议按合同签订日正在执行的国家相关计价依据执算鉴定造价。如果不能准确划双方责任的,应按两种方式同时计算,供委托人取舍判定。但由于此做法会加大鉴定机构的工作量,因此在收费和鉴定时间上应提前考虑。
已完工工程量如何确定?
这是半截子工程案件审理中的难点。由于工程量的确定属于事实问题,客观上只能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均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具体依以下原则处理:
(1)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了会议纪要、交接记录等文件的,应当依据上述文件确定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
(2)没有交接文件的,工程已经交由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应当提交其与后续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场交接记录、完成工程范围等证据,承包人应当提交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签证文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未交由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的,可根据工程现状确定工程量,必要时由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测予以确定。
(3)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要求监理机构、后续施工方等第三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4)依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已完工工程量的,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观点认为,承包人作为履行合同的一方主张工程款,应当对其完成的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实践中承包人不能举证的情况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正常情况下,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撤场时,双方应当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核对,并通过会议纪要、交接记录等形式予以固定。因一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办理工程交接或工程量核对的,如承包人擅自撤场或发包人强行清场等,应由该过错方对工程量的完成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还应考虑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如因发包人未能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导致工程未能完工的,应当适当加重发包人的举证责任,反之,因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能力等原因导致工程未能完工的,则应当适当加重承包人的举证责任[16]。
【案例】3-2 上诉人云南晋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7]
1.2015年4月25日,徐某与晋普公司、王某共同签订《安置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由晋普公司、王某为徐某建盖私人住宅,工程地点位于普洱市××区龙潭乡××村,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做到水、电、路三通。合同价款为1190元/㎡,付款方式:基础做好支付30%,一层板面浇灌好支付25%,二层板面浇灌好支付25%,结算验收合格后支付18%,留保修金2%,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退保修金。施工期限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完工。合同签订后,该施工工程前期由王某具体实施,王某即承诺在施工中所欠徐某的材料款、劳务费等其他费用均可以折抵为工程款进行结算。在该房屋建盖超过将近一半时,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施工,之后晋普公司收到25家农户贷款交付的50万元后接着王某未施工完成的部分工程继续施工,但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施工完毕,至今徐某的该私人住房未施工完毕并交付。
2.在本案中笔者将与大家一起探讨类似项目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该应如何进行。其中《施工合同》笔者除了错字,其余未做任何修改,以原文体现。其中施工合同中包干单价所对应的施工方案图和鉴定时的现状图如图3-1、3-2。
3.法院鉴定范围及要求:要求对徐某家房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一、工程名称:私人住宅
二、施工单位:云南普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工程地点:普洱市思茅区xxxx
四、工程结构:砖混结构,面积以实际丈量建筑面积计算,雨篷滴水不算面积,其余地方全部满算面积(包括挑阳台)。
五、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包工包料,甲方要做到水、电、 路三通。
六、承包范围
1.主体结构和外墙装饰以图纸为准,在不增加工程量和影响结构的情况下,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可适当调整,钢材用“昆钢”(国标)钢筋,浇基础、柱子(C25)、板面、梁、楼梯用425水泥,其余地方用325水泥,碎石用“翠云” 碎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负责,基础超宽超深另行计价。
2.室内装饰以合同内容为准,①所有内墙抹灰开全部刮仿瓷;②室内和屋顶的所有地砖及墙砖由乙方负责购买,由乙方负责人工费和水泥沙子。脚手架及外架由乙方负责;③所有窗子为铝合金每平方米150元。所有防盗门和实木门每道定为480元、大门做一道定价1800元。卫生间门定为200元每道。楼梯扶手、栏杆按图纸定价为90元每米。④电路部分应按图施工,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可适当调整,给排水管用联塑牌(A管),地板砖定为每平方米40元,电线用铜芯线(电工牌),开关、插座、防水由乙方做好。卫生洁具、吊顶不在承包之内。(www.daowen.com)
七、合同价款1190元/m2(大写壹仟壹佰玖拾元每平方米),付款方式:基础做好付30%,一层板面浇灌好付25%,二层板面浇灌好付25%,结算验收合格后付18%,留保修金2%,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退保修金。如有个别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
八、其他约定
1.甲方户型定好后,需要修改的地方应提前向乙方以书面形式说清楚,如没有提前说清楚,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2.施工中的生产安全及人员安全,如发生生产安全及人员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全权负责,甲方不负任何施工中的安全事故。
3.本项目为包干制,如遇材料涨跌、各安天命。
4.施工期限从2015年4月25开始至2015年6月30日完工。
5.甲方造成本协议不能执行,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违约金,按总造价5%进行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施工,乙方负责赔偿甲方违约金,按总造价5%进行赔偿。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按建筑规范施工。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时间:2015年4月25日
图3-1 施工方案图
图3-2 现场勘验时的照片(已完工部分)
4.鉴定方法
(1)根据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规定,按原施工图确定项目的计算建筑面积sj,以 m2为单位。
(2)按受鉴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全部工程量,执行受鉴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时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确定受鉴项目完全工程造价m。
(3)计算确定受鉴项目基准单方造价 nh = m / sj。
(4)计算施工合同单方造价nt占基准单方造价nh的百分比η
η = nt/nh×100%。
(5)按现场勘验确定的受鉴项目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基准造价同一计算口径,执行受鉴项目合同签订时适用的工程造价指导性计价依据,确定受鉴项目已完工程计算造价Q。
(6)以施工合同单方造价nt占基准单方造价nh相同的下浮率η及实际勘验面积占设计面积的比例,确定受鉴项目已完工程量的鉴定造价P 。
P = Q × η(实际勘验面积/sj)。
(7)由于没有水电部分的施工图纸,水电部分根据市场价格水平按土建及装修费用的5%计算;合同中已列明单价的窗、防盗门和实木门、大门、卫生间门、楼梯扶手、栏杆单独计入受鉴项目基准工程造价m中,不对此部分予以下浮。
(8)定额采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文)所规定的相关配套文件体系、清单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税金执行《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11]454号文关于调整建安工程造价税金计算系数的通知》、材料价格按《施工合同》约定、2015年4月普洱市《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水平等综合确定。
表3-1 鉴定造价汇总表
5.鉴定造价汇总表
户名:徐某
6.鉴定方法总结分析:
该案件的鉴定结果最终被法院采信。整体的一个鉴定思路基本是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中所说的对于平方米单价固定合同已完工程部分的鉴定技术路线是一致的。先计算出合同单价与基准单方造价的比例(即45.86%,就是说合同包干单价1190元/m2是在根据合同签订时正在执行的国家标准计价依据文件计算得到的基准单价的基础上(2594.77元/m2)下浮了54.14%,这种情况基本上无论怎么干都是亏损的,明显的低于成本价,作为承包方,开工一段时候后应该也是意识到问题,所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是一个恶意低价合同扰乱建筑市场的典型案例),然后再用与计算受鉴项目基准单价同样的计算口径计算已完工程部分的造价Q,二者的乘积(实质上也就是是考虑了合同包干单价在基准价上的下浮因素)即为鉴定造价,在本案中还考虑了一个因素,就是承包方在实际施工时没有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建筑面积普遍比设计图纸缩水,因此鉴定造价还应考虑面积变化因素(现场勘验面积/图纸设计面积),即最终鉴定应等于Q×η×现场勘验面积/图纸设计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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