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变更项目计价未约定

建设工程变更项目计价未约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除了约定包干单价以外,双方没有就合同包干单价以外新增的项目的计量计价方式做出约定。也就是说鉴定人可以向法院建议按云建标[2003]668号文确定新增和变更项目的单价,但是否采用,应由委托人决定。对于合同外的新增项目,可以采用合同签订当期行业正在实行的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文件。

建设工程变更项目计价未约定

合同除了约定包干单价以外,双方没有就合同包干单价以外新增的项目(特别是涉及由乙方负责人材机的新增施工项目)的计量计价方式做出约定。此时,对于已经通过完工验收或已投入使用的项目,如果双方对合同外新增(即固定价以外的项目)有一致意见,按一致意见处理;已经办理工程量签证,但对于其计价方式没有做出具体说明的,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

(1)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计价方式做出明确约定;

(2)如果固定价合同中的单价有具体的测算资料,比如某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按1800元/m2包工包料进行结算,并附有具体的预算书,预算书中按当地最新计价依据文件通过对项目的造价测算,基准价格应为2000元/m2,双方通过谈判,最终确定合同包干单价为1800元/m2。对于此类情况,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6],在工程行业中,一个项目一般只会有一个计价文件体系(除非该文件计价体系不能覆盖所有的专业),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确定其单价应采用的计价依据应与合同内项目保持一致,对此绝大多数的合同均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没有约定,从行业惯例和合同默示条款、清单计价规范的角度来说,采用合同价所采用的计价依据是有一定道理的。清单计价规范中甚至明确规定,对于新增和变更项目,其价格在采用合同价格所采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得出的基准价基础上,还应乘以一个下浮系数(如按上文所述则为(2000-1800)/2000=10%)[7]。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某云南房屋建筑施工合同项目,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合同签订时和施工当期行业正在执行的计价依据是云建标[2013]918号文(对应2013建筑定额计价体系),但进行基准价测算时,采用的计价依据是云建标[2003]668号文(对应2003定额计价体系),此时,作为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应采用哪一套计价体系并按其决定执行。合同中约定不明,鉴定人应厘清合同履行情况,如果是按合同履行,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鉴定;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8]。也就是说鉴定人可以向法院建议按云建标[2003]668号文(对应2003定额计价体系)确定新增和变更项目的单价,但是否采用,应由委托人决定。(www.daowen.com)

(3)如果固定价合同中的单价没有具体的测算资料,也无从得知合同固定价是如何确定的。对于合同外的新增项目,可以采用合同签订当期行业正在实行的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文件。《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中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这其实有一个问题,如果鉴定项目的实施时间与鉴定时间间隔较大(有些项目可能会有十几二十年),计价体系、费用体系、市场环境早已天翻地覆,如果把以前的项目按现在的标准去鉴定,相当于是重置造价(把涉案标的全部按现在的条件重新建造,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造价测算),这有些不合理。按《民法典》和《清单计价规范》(2013)的规定,对时间节点的判断有两个,一个是合同签订时的时间节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9],一个是工程项目的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10]。因此,一般对于此类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变更或新增单价可以按上述时间节点所正在执行的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文件确定其单价显得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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