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住建部先后发布过多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版、13版、17版)和《标准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规范行业合同签订情况,但鉴于建筑市场的合同甲乙双方身份多变、发包人强势的市场地位、项目类型、大小规模、项目发包路径纷繁复杂,双方签订的合同依然五花八门,在上一章节中曾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在鉴定时对鉴定依据和标准如何选择做了一些讨论,本章节中,笔者将从另一个角度(即不同的合同类型下)对涉案标的的鉴定方法做一个分析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合同类型上来看,一般分为总价合同(含可调和不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含可调和不可能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由于成本的不可控和适用范围的限制,目前很少碰到,绝大多数的合同一般都为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但由于合同甲乙双方对合同类型适用条件缺乏深入的理解和双方所处的合同对立关系,所选用的合同类型往往不能适用项目的实际情况,比如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发包人控制项目总投资,所以作为较为强势的发包人,正常情况下,比较倾向于选择固定总价合同,但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项目相对简单、有详细设计图纸的情况,如果建设项目并不具体这些条件,双方依然选择了固定总价合同,后期就会导致很多合同纠纷,比如双方谈定了一个固定总价,但没有详细图纸和清单作为基础,后期的设计变更、签证、新增的工作内容怎么与原来固定总价所包括的内容区分开来,这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包括鉴定实践中,有些鉴定机构碰到类似的情况,直接抛开固定总价,按现场勘验的实际工程量和合同签订当期的政府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鉴定造价,这是否合理呢?从理论上讲,固定总价是签订合同时双方对风险、收益、成本的一个综合性的分配和确定,这其中包含了签订合同是双方强弱势的体现、对风险的判断和接受、对收益的诉求、对成本的预测等。因此,在鉴定时,如果抛开固定总价,也就重新打破这些所有的平衡。(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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