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工程价款的说法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工程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42]那此处的工程价款具体的包含哪些内容,与工程成本的概念有什么区别呢?
笔者以为此处的工程价款更加接近于工程结算价款,而非工程成本。
工程结算一般包括“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43],对于建筑工程的造价鉴定,也同样包含建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造价鉴定、合同终止[44](包含合同解除)时的造价鉴定、工程完后验收后造价鉴定,根据原《合同法》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合同终止并不等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一个类型,对于施工过程中撤场或各种原因导致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或施工中断的情况,在对已完工程鉴定时,可以认为是终止结算的范畴,站在鉴定人的角度,鉴定人此种情况下的鉴定主要是按合同约定对已完工程的建安费用做一个测算和确定,涉及合同违约责任的界定和承担应归属于法庭审判权的范围;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此处的鉴定工程价款主要是指竣工结算价,竣工结算价是指承发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45],一般来讲,工程索赔计算、违约责任的界定和责任分担,均不包含在鉴定合同工程价款中,除非委托协议特别说明。(www.daowen.com)
工程成本主要发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46],是承包方的内部成本,与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工程价款”没有多少关系,除非鉴定委托书特别注明鉴定工程成本。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7]”,在诉讼实践和鉴定中,这个“折价补偿”是很有争议和不同理解的,建设工程明显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因此有些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特别是转包及违反分包的无效合同,对实际施工人的造价鉴定请求,应该以工程成本为基础进行计算,也符合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原则。但对这种观点是有争议(详见后文),作为鉴定机构,比较稳妥的处理方式是将利润部分单独列出,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缴纳规费和税金(由总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人代缴)则该部分的费用也应单列,请法庭判决。
不同的行业关于建安工程费用的构成划分不一样,对于工民建项目,根据建标[2013]44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费用一般有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48],直接费指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由基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组成。基本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安全生产措施费和其他。间接费指施工企业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而进行组织与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间接费构成产品成本,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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