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各行政区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消耗量定额体系,这些体系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着重要的影响,绝大部分的施工合同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所采用的计价依据(这些计价依据一般在鉴定过程中都会予以采纳),包括这些定额体系,但定额并非是万能的,首先就是定额的时效性问题,为了保持稳定性,定额更新一般都在5~10左右,比如云南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98预算消耗量定额、2003预算消耗量定额、2013预算消耗量定额,因此,这些定额反应的功效和技术水平相对实际的市场水平存在一定的滞后,也就是说,这些定额有些内容是不能很好地反应市场的价格水平的。特别是有些更新慢的行业,比如水利工程行业,目前全国通用的定额体系是2002水利建筑预算定额,距离现在已有近20年的时间,其中很多内容已经不再适用,过时老旧了。如果用这些定额来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虽然合法,但并一定合理;其次即使是最新的定额体系,依然不能适用很多社会上已经开始出现的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术,碰到类似的项目即使采用有些相似性的定额确定项目的鉴定造价,也许还不如采用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市场价格的来源很多,有些是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公布的价格指数、材料价格信息、市场价格信息,有些是已完全相似项目的市场价格(或结算价格)等。
所以在鉴定意见中采用市场价格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关键是市场价格来源和测算要合理可靠。
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合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39]。在目前云南省2013版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很多采用定额子目计算出来的价格要比市场价格高很多,例如门窗、钢结构工程、防水工程[40]等。这时,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候采用国家定额体系可能虽然合法但并不合理,对发包人也存在不公平的可能,特别是对总包和分包之间的分包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如果在分包合同中没有就计价依据和结算方式作出约定,在鉴定的时候按国家相关的标准计价依体系进行计算,最终出来的价格可能会超过总包与发包人(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的合同价格,出现价格倒挂。市场价格有些时候不容易确定和调查、特别是时间较为久远的一些小项目,其鉴定市场价格怎么确定呢?一般可以采用“参考相似项目”价格的方法,相似项目主要是指位置和项目实施时间(或合同签订)基本一致的项目,比如同一个项目的其他标段等,对某一鉴定项目的价款鉴定可以参考该鉴定项目相似项目的合同价格,因为合同价格也是一个通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41],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但采用该方法应慎重,因为由于不平衡报价及不同标段或项目的承包人报价策略不一致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使施工合同中某一项目的单价(报价)严重偏离市场平均价格而不合理,此类单价应剔除不应参考。(www.daowen.com)
对鉴定人来说如果采用市场价格,在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的时候,当事人可能会提出为什么不采用“现有的国家定额体系”进行造价鉴定计算,并要求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中采用市场价格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这对鉴定人而言,是一个风险,因为市场价格是客观存在的,但有些时候鉴定人并不一定能提供出有效的价格来源证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