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研究成果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计价依据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新增项目的单价确定、索赔项目等的费用计算有紧密及较大的联系,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中能否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鉴定造价有重大影响。当合同中没有明确变更及新增、索赔项目的计价依据和标准时,应优先采用投标报价时采用的计价体系。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研究成果

1.计价依据相对于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和投标报价、合同价、工程价款核对计付、结算、监察审计、计价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中工程造价的计算和确定等,计价依据一般主要是对应于计价活动,主要是指进行计价活动时所采用和依据的相关文件(包括消耗量定额体系、取费文件、价格来源文件等)。计价依据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新增项目的单价确定、索赔项目等的费用计算有紧密及较大的联系,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中能否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鉴定造价有重大影响。因此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确定项目的计价依据和标准[2]

2.常规工程造价中对计价依据的理解和处理

对于常规的工程造价(主要指除工程造价鉴定以外的造价咨询活动),一般而言,招标人在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3]时,会协商确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和办法,为了保持计价体系的一致性,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编制说明中通常也会采用与编制招标控制价相同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当合同中没有明确变更及新增、索赔项目的计价依据和标准时,应优先采用投标报价时采用的计价体系(这也是工程上习惯性做法,双方一般都不会有异议)。由于目前我国建设部水利部、电力部、交通部等均有自己的部颁计价体系,而各体系消耗量水平不一、且随时间推移同专业一般有多个版本,同一清单项目采用不同的版本或不同的计价体系,会有不一样价格水平,有些差距较大。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基于签订时的静态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承发包双方的权力义务也是以此为基础的[4],但因此便对变更、新增及索赔项目采用新的计价体系显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精神,投标文件所采用的计价体系,即使在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均未提及,但可认为:既然承发包双方已签订合同,这是一项显然双方均已接受的默示条款[5],对变更、新增及索赔项目的单价和费用的确定过程中,优先使用该计价体系,显得较为合理。因此,在同一项目中,统一计价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当招标文件中没有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计价体系的说明时,应发书面函件请投标人确认所采用的计价体系,或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所实际采用的计价体系,双方协商确定签订补充协议[6];当合同没有约定计价体系时,双方可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7]

以往不同专业(公路、水利、电网等)、不同省份地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会在一定时间周期内(一般5年),组织编制不同专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文件,并在本行业范围或本行政区域内下发执行。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这些计价依据文件都是重要的造价计算依据,由于政府颁布的定额属于行业的社会平均水平、鉴定人据此鉴定较为合理、亦易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例如,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2014年4月1日起执行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文)规定了该文件中的计价依据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工民建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标准;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工程造价纠纷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的依据和基础;也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及管理,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但以后“定额的颁布”可能会逐渐取消,在2020年7月24日由住建部发布的《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中提到,将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逐步取消发布预算定额[8],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以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不再依靠预算定额。没有定额,怎么更合理的确定造价?这也是一个目前整个工程造价行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给出的办法是的“加快工程造价数据的积累和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加快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按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9]”,如果该政策在整个行业推广开来,将对造价行业包括造价鉴定将是一个巨大的变革,作为鉴定人,对项目单价进行确定,最常规的办法就是采用国家预算定额体系进行计算,如果预算定额不再发布,采用何种有效的依据确定价格在鉴定领域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广义上的计价依据除了包括工程定额体系及费用计算体系文件以外、还包由相关部门定期发布的括价格指数、建设市场价格信息、各类费用计算调整文件等。

【案例】2-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工程设计、施工、金融、中介机构、建设单位,驻滇各有关单位及部队:

为适应云南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2013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2013版计价依据),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内实施。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自201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凡2014年4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其计价办法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

2013版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13)、《云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59—2013)、《云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0—2013)、《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1—2013)、《云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2—2013)、《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3—2013)、《云南省房屋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4—2013)等7个部分内容。

2013版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标准;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工程造价纠纷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的依据和基础;也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及管理,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2013版计价依据发布实施后,为确保在我省使用计价软件计算的造价结果准确、合理,凡使用本计价依据开发的计价软件,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经组织评审,鉴定合格后方可便用。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反馈。本计价依据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具体负责。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 年 12 月 30 日

3.造价鉴定中有效合同计价依据的理解和处理

当鉴定资料中(特别是施工合同)没有对计价依据进行说明时该怎么办呢[10]

由于鉴定依据对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量和鉴定结果均有重大影响,因此,鉴定人应慎重对待,当鉴定资料中(特别是施工合同)没有对计价依据进行说明时,鉴定人应向鉴定委托人提出,请鉴定委托人予以明确[11]。施工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12]。这其中的重要行为“鉴定人应向鉴定委托人提出,请鉴定委托人予以明确”,主要为了避免出现诉讼实践中的“以鉴代审”现象,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法律的定性问题、鉴定依据等证据材料的三性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属于法庭审判权的范畴[13],鉴定人主要是对专业性的定量问题进行鉴定[14]

鉴定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随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15],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16]。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17]

4.造价鉴定中无效合同中对计价依据的理解和处理

(1)哪些施工合同无效,谁来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目前的建筑市场存在很多的违规委托(应招标而未招标等),违法转包、分包,无资质、假借资质、挂靠经营等现象,都会导致很多合同无效,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18]及后实施的《民法典》一般认为以下合同无效: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19]

② 合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签订的合同[20]

③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1]。此处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原《合同法》五十二中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一个意思。原《合同法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实施)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5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22]

⑤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23]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也对合同无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4]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25]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6]

④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27]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28]的规定,认定无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29]

但也特别说明了一下情况主张合同无效可能得不到法院你的支持:

①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一般不会被认为无效;

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0]

③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31]

但认定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和无效的工作应当由法庭做出法律定性,而非由鉴定人或当事人自行判断决定。曾有一位咨询界朋友向笔者提了一个问题,该朋友正在做一个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关于其中变更和新增单价的确定的方法在主合同中有明确的说明,但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对变更和新增单价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做了重新调整和改变,得出的价格水平比原主合同约定的水平要高,他认为,由于该项目是公开招标项目,新增单价的计价依据和方法与合同内项目不一致,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的改变,且价格水平提高,造成国有资金流失,属于无效合同,应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问笔者是否可行。笔者认为,合同是否有效并非由甲乙双方或咨询方来决定,在法院未明确判定属无效合同之前,各方均应执行合同。具体而言,“鉴定的具体范围、施工和效力、确定结算的依据和标准、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释、举证责任分配、是否让利、奖惩、缴纳管理费等问题的判定均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的认定。鉴定机构发现当事人双方对上述问题存在争议,应当及时告知法院,法院对上述争议做出明确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法院认定的结论继续进行鉴定工作,法院未做出明确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对该部分争议鉴定后列入鉴定意见中的争议项,由法院予以判决”[32]。北京高院《建设工程解答》[33]第34条(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中也说明:“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况且《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双方是有权就合同中未明确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

【案例】2-2

当事人范绍华与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中技委鉴字(2020)第03号)一案中,原告范绍华认为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范绍华(乙方)签订的《江城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一标段)1、2、4、8栋(农贸市场)工程管理合同》时间是2014年12月1日,约定合同工程价款为39403028.14元(最终按实际发生价款结算),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工程价款计价依据,范绍华及其代理人认为工程结算应采用合同签订当日前已执行的最新造价计价文件,即自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2013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文件;被告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与范绍华签订的转包合同《江城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一标段)1、2、4、8栋(农贸市场)工程管理合同》是以被告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江城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一标段(1、2、4、8栋)建设主体施工合同》为基础的,该合同签约合同价款为39403028.14元(与《江城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一标段)1、2、4、8栋(农贸市场)工程管理合同》中的合同价款一致),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工程计价依据文件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在结算及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结算计价依据产生了争议,范绍华认为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3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文件进行鉴定,被告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与范绍华签订的施工管理合同和其与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属于背靠背合同,二者合同价款均完全一致,转包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计价依据,但应按主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进行鉴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认真翻阅该案件的《庭审质证笔录》,笔录中明确记录了当事人双方对该问题的争议,法官也认为在完成资料质证之后,将组成合议庭,对该问题进行评判。鉴定机构也认为鉴定依据对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工作量和鉴定结果均有重大影响,因此鉴定机构在正式开始鉴定工作前,发函请求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讨论后进行了确认回复。

关于请求明确采用何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计价依据的函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所受理贵院委托,对当事人范绍华与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普中技委鉴字(2020)第03号)的涉案标的申请人承建的江城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一标段)1、2、4、8栋(农贸市场)建筑工程的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我公司仔细阅读了贵院移交的相关鉴定资料后,提出以下工程造价鉴定相关问题,并对相关的鉴定费用做出说明:

1.烦请法院确定本次鉴定所采用的计价依据文件

关于本次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计价依据,在鉴定资料中涉及两个造价计价体系:

(1)第一个是自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2013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文件(根据庭审笔录,原告范绍华认为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范绍华(乙方)签订的《江城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一标段)1、2、4、8栋(农贸市场)工程管理合同》时间是2014年12月1日,所以工程结算应采用合同签订当日前已执行的最新造价计价文件)。

(2)第二个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计价依据(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甲方)与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江城县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一标段(1、2、4、8栋)建设主体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法)。

由于双方对采用何种计价文件体系争议较大,而且计价体系对鉴定金额及鉴定工程量影响较大,因此,烦请贵院明确我所应按哪一个计价体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计价体系对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的影响

我所于2020年3月23日所发出的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函》中的鉴定费用xx万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计价体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所发生的鉴定费用。因为采用两种计价依据文件所对应的工程量和价格计算所依据的文件均不一致,因此,如果同时出具两种采用不同计价依据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则鉴定工作量是原来的两倍。考虑整个鉴定过程中少部分的工作重叠和费用优惠,如果同时出具采用不同计价依据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鉴定费用综合考虑xxx元(原采用一种计价依据,出具一个鉴定结果,鉴定费用为xxx元)。

xxx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4日

关于采用何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计价依据的回函

xxx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就你所关于请求明确采用合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计价依据的函,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组织范绍华与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至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城分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计价依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但均同意由法院对该事项进行认定。现将本院认定内容函复如下:

普中技委鉴字(2020)第03号委托工程造价鉴定计价依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xxx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在诉讼实践中对于计价依据的理解。

正常情况下,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3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35]。据此理解,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也应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鉴定工程价款。

可见,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情况下,工程造价的鉴定依据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造价鉴定机构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造价鉴定。 因此,承包方想要获得约定工程价款(按约定的计价依据或按当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首先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否则一切将难获得支持。(www.daowen.com)

5.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中没有计价或结算依据的处理

根据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虽然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依然可以按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中关于结算和计价依据的约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果无效合同中没有关于结算和计价条款内容的约定,一般目前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签订时的最新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计价依据确定工程鉴定造价;另一种是按上一手施工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鉴定[36]。有些地方高院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例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09)第8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订立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标准的,参照该标准结算;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没有订立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标准的,参照转包人或分包人与发包人约定的标准结算”[37]

笔者更加倾向于后者,合同无效,如果按照前者计算,因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款压得很低,常常低于按合同签订时最新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计价依据确定的工程造价,如果合同无效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就可能诱使实际施工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以达到获取高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目的,这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及制定司法解释以期达到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初衷相悖。其次如果不能按合同价款进行计算,要准确计算鉴定项目的工程造价,都需要委托鉴定,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扩大当事人的损失,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不能及时审结案件,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得到有机的统一[38]

【案例】2-3

原告康忠联与被告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

文号:xxxx[2019]鉴字第xxxx

xxxx人民法院:

我公司接受xxxx法院司法技术科的委托,对原告康忠联与被告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涉案标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我们收到xxxx人民法院的 《司法鉴定委托书》((2019)云0802委鉴字第00036号)后,根据工作安排于2019年8月16日上午于标的物所在地普洱市振兴北路中段(思茅区中心医院南侧)嘉宁花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后结合有关政策法规及质证材料,对委托范围内的项目结合现场情况进行了测算,最终出具昆xxx[2019]鉴字第02鉴定意见,具体鉴定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鉴定委托人:xxxx法院司法技术科

2.委托日期:2019年7月29日

3.委托内容:

(1)诉讼标的:1522965元;

(2)标的所在地:普洱市振兴北路中段(思茅区中心医院南侧)嘉宁花园;

(3)鉴定范围及要求:对申请人所做的普洱市嘉宁花园防水工程地下室底板(41099m2)、顶板(25696m2)、剪力墙(5515m2)、后浇带部位(1697m2)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4)案情简介:原告康忠联与被告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康忠联做的普洱市嘉宁花园防水工程的地下室底板(41099m2)、顶板(25696m2)、剪力墙(5515m2)、后浇带部位(1697m2)的造价存在争议,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

4.鉴定资料:

(1)《司法鉴定委托书》((2019)云0802委鉴字第00036号);

(2)普洱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3)于2019年7月19日9时在xxxx人民法院416室形成的《云南省xxxx人民法院询问笔录》;

(4)于2019年7月11日由康忠联提供的《司法鉴定申请书》;

(5)《嘉宁花园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原件)、《嘉宁花园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中的复印件三页;

(6)2019年8月16日于标的物所在地普洱市振兴北路中段(思茅区中心医院南侧)嘉宁花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后形成的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

二、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2019)云0802委鉴字第00036号);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T/T 51262—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4.xxxx人民法院移交的:于2019年7月19日9时在xxxx人民法院416室形成的《云南省xxxx人民法院询问笔录》等鉴定资料(具体内容详见上文:鉴定依据);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B50854—2013);

7.《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 (云建标[2013]918号文),主要包括:《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13)、《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1—2013)、《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3—2013)、《云南省房屋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DBJ53/T—64—2013)及配套费文件等;

8.涉及相关材料价格按2014年10月《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普洱市及施工期当地的市场价格水平等综合确定;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文件通知等。

三、鉴定过程

我们接到委托后,组织鉴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了了解熟悉,根据鉴定需要,经xxxx人民法院同意,2019年8月16日我们派出专业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康忠联、被申请人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等于标的物所在地普洱市振兴北路中段(思茅区中心医院南侧)嘉宁花园共同行了现场勘验,并于当日形成经签字认可的《现场勘验笔录》。于2019年8月25日正式出具《原告康忠联与被告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终稿)。

四、鉴定方法

(1)根据2019年8月16日于标的物所在地普洱市振兴北路中段((思茅区中心医院南侧)嘉宁花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后形成的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2019)云0802委鉴字第00036号)等为依据计算嘉宁花园防水工程的地下室底板(41099m2)、顶板(25696m2)、剪力墙(5515m2)、后浇带部位(1697m2)的工程量;

(2)根据普洱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8月16日于标的物所在地普洱市振兴北路中段(思茅区中心医院南侧)嘉宁花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后形成的 《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资料所述,按2014年10月当期执行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DBJ53/T—58—2013)、《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1—2013)、《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3—2013)、《云南省房屋修缮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DBJ53/T—64—2013)及相关配套的取费文件等计算项目单价;

(3)主要材料价格综合按2019年8月16日于标的物所在地普洱市振兴北路中段(思茅区中心医院南侧)嘉宁花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后形成的 《现场勘验笔录》计入:聚乙烯丙纶高分子防水卷材(0.7mm)按8元/m2,双面自粘防水卷材(3mm)按48元/m2。其余材料价格参考2014年10月普洱市《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水平等综合确定;

(4)根据工程量和单价得出嘉宁花园地下室底板(41099m2)、顶板(25696m2)、剪力墙(5515m2)、后浇带部位(1697m2)在委托鉴定范围内防水工程的工程造价。

五、鉴定意见

原告康忠联与被告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标的的工程造价,经测算总计为:

小写: 3055587.27元

大写: 叁佰零伍万伍仟伍佰捌拾柒元贰角柒分

详见:鉴定造价详见《原告康忠联与被告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造价鉴定定案表》及相关计算表格。

六、鉴定报告法律效力

1.本次鉴定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当事人双方确认的相关资料真实的基础上,通过勘验、测量、分析,按照相关计量、计价依据得出的鉴定结论。本所对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若当事人提供资料不实所导致结论失误,由当事人双方承担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鉴定报告所列鉴定事项及鉴定结论,仅供案件处理机关处理本案参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我公司同意,不得将该报告作为其他用途和引用报告书内容。若改变用途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

(1)《司法鉴定委托书》((2019)云0802委鉴字第00036号);

(2)普洱鑫旺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3)于2019年7月19日9时在xxxx人民法院416室形成的《云南省xxxx人民法院询问笔录》;

(4)于2019年7月11日由康忠联提供的《司法鉴定申请书》;

(5)《嘉宁花园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原件)、《嘉宁花园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中的复印件三页;

(6)2019年8月16日于标的物所在地普洱市振兴北路中段(思茅区中心医院南侧)嘉宁花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后形成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

(7)《原告康忠联与被告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鉴定定案表》;

(8)工程造价鉴定书(明细书);

(9)xxxx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资质证书。

表2-1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

表2-2 综合单价分析表

续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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