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客观性鉴定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客观性鉴定原则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客观性鉴定原则是指鉴定人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时,遵守客观规律,反映案件事实,摒弃主观臆断。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相关民事法则的规定,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鉴定应依从合法的合同约定,但如果当事人的约定都很完善就不会发生纠纷,此外,即使有约,但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也会导致分歧,因此鉴定中存在鉴别和判断等行为时,鉴定受托人应公正、公平、客观地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分歧原因。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客观性鉴定原则

客观性鉴定原则是指鉴定人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时,遵守客观规律,反映案件事实,摒弃主观臆断。工程造价鉴定时鉴定人运用科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鉴定项目进行鉴别判断的科学求证活动。鉴定活动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体现事物固有的、内在的和本质的联系。既然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活专门知识对鉴定事项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其鉴别和判断就有了鉴定人的主观意见。因此客观鉴定原则要求鉴定人牢固树立科学精神,重视科学方法和技术创新,优化鉴定流程,正确把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101],将主观的认识变为客观的判断。

(1)通过当事人证据交换和质证保证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定原则之一是采用的资料必须质证,目的是通过客观和科学的程序,保证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能作为保证鉴定受托人把握认定事实和证据的标准,不至于将不合法、不合规、不真实的事实或证据作为鉴定的基础。

(2)客观掌握鉴别和判断的尺度。根据相关民事法则的规定,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鉴定应依从合法的合同约定,但如果当事人的约定都很完善就不会发生纠纷,此外,即使有约,但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也会导致分歧,因此鉴定中存在鉴别和判断等行为时,鉴定受托人应公正、公平、客观地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分歧原因。鉴别和判断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

第一种情况是当纠纷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无分歧时,鉴定可以依约、依规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以确定的结论意见;(www.daowen.com)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对纠纷项目采用的国家计价、计量规定的理解有分歧时,应共同提请国家有关机关解释,当其解释仍然不能解决分歧时,应将当事人分歧及国家机关的有关解释提请鉴定委托人鉴别和判断,鉴定受托人不应擅自解释并用于鉴定,如果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作出鉴别和判断时,鉴定受托人才可依据其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作出鉴别和判断;

第三种情况是纠纷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理解有分歧或合同约定本身有缺陷、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时,也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 22号)第73条第(3)款规定,提请鉴定委托人调查决定。对鉴定委托人没有要求鉴定受托人作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人员不应主动作出鉴别和判断,应采用鉴定委托人作出的鉴别和判断,记入鉴定说明中并据此作出鉴定意见;如果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员自行作出鉴别和判断,鉴定人员才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对指定项目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据此提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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