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鉴定原则是指鉴定人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自主地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要求鉴定人独立于委托人、当事人,鉴定人出具的意见独立于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鉴定人独立于其他鉴定人[99]。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00]:
(1)鉴定机构组织独立:受理鉴定的机构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此鉴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应与国家机关或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与纠纷项目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鉴定中不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并且一旦接受了鉴定委托,不得自主再行委托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人员必须是注册于该受托鉴定机构的执业人员,与纠纷项目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接受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管理,但不得接受任何人的非法暗示或干预;
(3)鉴定机构之间独立:对鉴定过程或其结果涉及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等情况时,鉴定机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意见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www.daowen.com)
(4)鉴定人员的鉴定操作技术独立:要求鉴定人员应运用搜集到的鉴定资料、自己掌握的建设科学技术和造价、经济专门知识,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独立对委托项目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对鉴定结论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结论意见实行鉴定人员负责制;
(5)正确理解和处理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与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独立性与接受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共同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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