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法庭鉴定出庭作证-研究成果

建设工程法庭鉴定出庭作证-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86],也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过质证程序,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处的出庭作证,主要是指鉴定人根据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请求,出庭对鉴定意见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重要义务之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93]。

建设工程法庭鉴定出庭作证-研究成果

随着以庭审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诉讼中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接受质证,诉讼中的事实需要在法庭上得到确认。同样,我国庭审也十分注重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尤其是诉讼各方往往都不具有解决该专业问题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法庭上进一步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确保鉴定意见证据功能的充分、正确发挥[8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85]。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86],也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过质证程序,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就鉴定意见中相关问题的询问,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分析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87],从而确定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88],合理采信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类型之一,并不一定会被完全采信,也有可能法院部分采信或完全不采信)。

此处的出庭作证,主要是指鉴定人根据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请求,出庭对鉴定意见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出庭质证并非是一个必需的程序,但如果委托和当事人要求出庭,则鉴定人必须出庭,否则可能会导致鉴定意见无效(法庭不采信,不被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费用被收回[89]。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书的补正和解释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发给法院和各当事人后,法院或各当事人会将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疑问和意见通过书面的方式反馈给鉴定人,然后,由鉴定人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补正和解释,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很有效的方式。此种方式对于鉴定金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案件来说,快速高效、成本低(不需要考虑鉴定人的出庭费用),比较实用。第二种方式就是由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出庭费用,然后鉴定人根据委托人安排的出庭时间、地点,按时出庭,当面接受当事人和委托人的询问,并对鉴定意见书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相关的解释,出庭完毕,鉴定人应当根据出庭情况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或调整。

由于鉴定工作解决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得出的,因此,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确认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鉴定人应依法出庭接受质证。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重要义务之一。鉴定人出庭举证、质证,以科学的态度阐明该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证据意义,并回答有关人员提出的疑问,对于支持诉讼或仲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判决或裁决,以及宣传科学技术证据的效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任务包括:一是宣读鉴定意见书,即完成举证任务;二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人按照法律程序就有关鉴定意见方面的问题进行的询问,即完成质证任务[90]。(www.daowen.com)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91](一般情况下,如果委托协议没有特别说明,出庭作证的费用并不包含在鉴定费用(详见前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92]。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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