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主要指在委托人组织下,当事人、鉴定人以及需要时有第三方专业勘验人参加的,在现场凭借专业工具和技能,对鉴定项目进行查勘、测量等收集证据的活动[76]。此处的所指“证据”最终主要是以当事人各方签字认可的现场勘验表的形式表达出来。从相关规定上来看,现场勘验并非是一个必需的鉴定程序,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勘验,主要是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77](相关案例详见第一章第六节【案例】1-5)、根据当事人[78]、鉴定人[79]及委托人[80]的要求来决定的。现场勘验组织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委托人(法院)来组织,实践中,有些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法官接手的案件太多,不可能每个案件都可以去现场组织现场勘验)法官不能去现场组织现场勘验的,也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但必须经过法官同意。
现场勘验程序虽然不是必须,但有些合同纠纷案件必须经过现场勘验工作才能查清法律事实,为鉴定提供依据,因此,现场勘验对大部分案件来说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现场勘验做得好,可以减少很大的后期鉴定工作量和庭审工作。根据笔者的经验,即使没有法院的要求,作为鉴定人,也应有“在勘验中进行鉴定”的意识,现场勘验最重的成果文件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勘验表,这对于各方当事人来说是对法律事实的再次确认,也是对详细纠纷问题的一个现场处理途径,如果能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经过鉴定人的解释和建议,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对某些纠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后期的鉴定工作无疑是有巨大的帮助。笔者曾经碰到过一个商铺装修项目的鉴定,当事人双方对近20来项的装修项目的单价存在争议(工程量可以通过现场测量复核),在鉴定过程中,笔者勘验前对双方当事人严正说明,本次现场勘验主要是工程量方面的,不是质量方面,双方如果不能对纠纷项目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期鉴定人将按鉴定依据公正的鉴定,最终的价格可能比当事人所期望的价格高或低。在鉴定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双方在施工前其实对很多价格都有了一致意见,只是没有签订最终的价格,加上由于后期施工有一定的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就干脆不认可前口头商定的价格。因此每涉及一个具体项目的现场勘验,笔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向被申请人解释,如果该项目按国家标准的计价体系进行确认,价格有可能会超过或低于双方施工前口头商定的价格,既然申请人主张双方施工前口头商定的价格(由于施工质量和进度并不能使被申请人满意,看得出来,申请人有一定的愧疚,并迫切想要解决工程款的问题),何不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双方各退一步,共同对价格在施工前口头商定的价格上做适当的调整并予以确认呢?后来被申请人同意了笔者的意见,整个勘验过程中,双方对单价均各自作了一定的让步,顺利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对于某些新增的装修项目,双方当事人现场询问了笔者的意见以后,也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是一种专业上的信任,最终,现场勘验完成后,整个鉴定项目的量和价基本都确定了。后期只需要对个别装修项目的单价再由鉴定人进行确定即可。这种方式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也得到了支持,其中第5.11.5条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意见应纳入确定性鉴定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说明。因此,现场勘验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鉴定人是可以直接采纳进入鉴定意见的。
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T/T 51262—2017)中并没有提到现场勘验人员的要求,只有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32号令)中提到,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到现场提取材料的,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81]。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现场勘验,应至少有一个鉴定机构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参与并签字。
受法院委托组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前,应将勘验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通知各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现场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82]。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受委托的勘验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83]。(应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参与现场勘验的当事人代表应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否则现场勘验可能会存在瑕疵。)
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案例】1-11 《核对工程量及造价暨现场勘验通知书》
核对工程量及造价暨现场勘验通知书
xxxxx(申请人):
我公司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对申请方(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1)“xxx业中心”二标段A1#、2#、7#、8#商住楼和二标段B3#、4#、5#、6#商住楼;(2)“xxx商业中心”1#-8#项目总平工程;(3)1#-8#住宅部分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等进行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经过对提交的鉴定资料进行分析和计算,现我公司已计算出鉴定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法院于2019年11 月25 日向贵公司发送《“xxx商业中心”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表成果文件》纸质版,由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回复函》内容多,争议较大,经法庭主审法官同意我公司延期请求,并定于2019年12月12日开庭。由于时间很紧,谨请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10:30到施工现场办公室进行三方核对和现勘工作,请委派贵公司主管领导、项目经理、各专业造价人员、代理律师(有签字权授权书)参加。若不参加,其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人:xxxxx
受送达人: xxxxx
送达时间: xxxxx
【案例】1-12 《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案件委托书编号:普中技委鉴字[2020]第3号
一、时间: 2020 年 5月 28 日 9:30。
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www.daowen.com)
三、勘验参与人:xxx人民法院:xxx、鉴定机构:xxx、申请人;xxx、被申请人:xxx;
记录人:鉴定机构:xxx;
我们是鉴定机构xxx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x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我公司对“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申请人承建的xxxx县2013保障性安居工程(1标段)1、2、4、8栋建筑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造价款进行确定”,现进行现场勘验,记录如下:
1.鉴定人问:申请人所主张的挡土墙部分(258108.84元)是否实际由申请人施工,工程量怎么计算?现场是否具备勘验的条件?
申请人xxx回答:是我们施工的,工程量按签证资料中的“附属-挡土墙(4页)”签证记载的内容进行计算,上面有附图和说明,价格由鉴定机构确定。
被申请人xxx回答:同意申请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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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人问:申请人所主张的40885079.18元(合同价款40626970.34元、挡土墙258108.84元)所对应的结算书的工程量,与被申请人xxx所主张的涉案标的结算书(2018年5月22日由xxx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xxxx县2013保障性安居工程(1标段)1、2、4、8栋建筑工程结算审查书,审定金额:35760459.86,也就是发包人对被申请人的审定结算书))中,清单项目与工程量一致的项目,双方是否同意鉴定机构按双方各自主张的结算书中对的一致意见的工程量进入鉴定意见书,
申请人xxx回答:工程量同意按上述方式处理,签证中涉及材料价格确认的按签证处理,其他价格由鉴定机构进行确认。
被申请人xxx回答:工程量同意按上述方式处理,签证中涉及材料价格确认的按签证处理,涉及与《结算审查书中》一致的项目按《结算审查书》中的价格进行计算。其他价格由鉴定机构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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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人问:4、8栋的桩基础是否由申请人xxx施工的?
申请人xxx回答:不是我施工的,但破桩头和土方开挖是我做的。
被申请人xxx回答:同意申请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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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人问:2017年3月30日的《xxxx县2013保障性安居工程(1标段)1、2、4、8栋建筑工程结算前会议纪要》的内容,请双方再次进行说明和确认。
申请人xxx回答:同意按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xxx回答:同意申请人意见。
鉴定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被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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