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属于第三方独立中介单位,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根据经质证的鉴定证据资料、自身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出具的独立意见。因此最终的鉴定结果,很可能一方当事人不满意或双方当事人均不满意,要求重新鉴定或请求法院不予采信。其中最多的理由,应当是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笔者翻阅了近年来最高院的一些审判和裁定案例,总结了几个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原因,同时也摘录了一些案例中的意见,供读者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条[29]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份鉴定意见中可能有很多瑕疵,在鉴定意见征求意见和质证庭审阶段,是可以修复瑕疵和修改意见的,但有些时瑕疵是不能犯的,比如以下这几个:
(1)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工程造价资质,并在执业范围内承接鉴定业务(详见前文)[30];
(2)现场勘验过程中,应有一级注册造价师参与并在勘验表上签字[31];
(3)鉴定意见书上应由两个及以上的一级注册造价师签证;
(4)鉴定人应按法院要求,对鉴定意见书出庭质证[32];
(5)根据质证意见(或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对原鉴定意见书进行及时修改[33];
(6)鉴定依据资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鉴定依据[34]。
(7)应回避而不回避[35];
(8)不收受当事人的除了鉴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礼品,不参与当事人任何聚餐等活动。
表1-1 相关案例内容摘录
(www.daowen.com)
续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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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最高院其实对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给予了很大的宽容,几乎所有案例中当事人提出的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鉴定程序不合法、没有资质、签字不完整、应回避而不回避等理由而要求推翻《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诉求均被驳回(当然当事人的事实陈述并非一定属实)。比如上述(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案件中,上诉人蒲城万达公司申请再审的一个理由便是其鉴定人员并非是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造价工程师,但最高经审查认为“蒲城万达公司提出在《评估报告》签字的两名鉴定人,一名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另一名虽然取得资格,但注册执业单位并非鼎力公司的问题。鼎力公司雇佣执业单位不是本公司的造价工程师对案涉工程价格进行鉴定确有不妥,但考虑到蒲城万达公司对该造价工程师实际参与案涉工程造价评估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该造价工程师亦就鉴定情况出庭接受询问,也即案涉《评估报告》是具有相应资质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评估后出具。且蒲城万达公司对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并未提出明确异议,故一、二审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并无明显不当”。
但作为鉴定机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不足,鉴定意见书中的诸多瑕疵,都应加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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