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鉴定机构要求和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鉴定机构要求和规定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目前司法鉴定业务的委派主要是从各地方法院的年度评估鉴定等备选机构名册中随机抽选,入选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相关法院和当事人的委托。入围中介机构可接受株洲市、区两级法院委托,承办司法院委托事宜。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类司法鉴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鉴定机构要求和规定

鉴定机构主要是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13]

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14],其中列明的专业主要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工程造价鉴定类没有具体列出。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与此不同,在建设工程鉴定领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1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中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包含: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16],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一般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资质需要建设部最终审批通过[17]、乙级资质的企业需要省及直辖市住建厅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即可。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2亿元人民币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6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川民终字第343号《关于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精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审批、注册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关于你院请示中提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又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为司法鉴定机构,其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同时具有两个《执业许可证》的问题,是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鉴定实行双重执业准入管理而引发的,应当视为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不能因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重登记就认定在其单位注册从业的工程造价人员系同时在两个单位违规执业。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致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的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注册造价师),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18]

但是,虽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但不意味着,只要有资质就能做司法鉴定业务,可以做和有项目做是两回事。目前司法鉴定业务的委派主要是从各地方法院的年度评估鉴定等备选机构名册中随机抽选,入选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相关法院和当事人的委托。一般是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先到人民资产诉讼网平台报名登记审核,审核通过后各个地方法院再从中选取具备一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形成本法院的备选机构名册,有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从中随机抽选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19](截至2020年5月),详见后文【案例】1-1。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

四川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二、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

特此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例】1-1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报2020—2021年度鉴定、评估备选机构法院系统入围专业机构名册的通知》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报2020—2021年度鉴定、评估备选机构法院系统入围专业机构名册的通知:

为了适应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我院决定编制2020—2021年度评估鉴定等备选机构名册。入围中介机构可接受株洲市、区两级法院委托,承办司法院委托事宜。有意愿备案的中介机构,请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中介机构的类别

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工程造价、机动车评估、保险评估、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破产管理人、测绘等。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直接适用司法行政机关的名册,不再进行申报备案。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申报的中介机构应该具有相应的行业许可,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能配合法院司法公开的要求,鉴定意见可以依法公开。(www.daowen.com)

三、申报的时间、地点及要求

本院辖区范围内(注册地、住所地)自愿申请加入株洲法院中介机构名册的机构,应于 2019年 12 月 27 日前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400室交验有关资质原件(电子版本)及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资料如下: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行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经年检合格的注册人员证书复印件(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汇总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联系方式);

4.企业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5.机构营业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设备简介;

6.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入围申请书、机构简介等)。

四、登记及公布办法

申请入选株洲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要求的机构可到本院司法技术中心登记备案,经全面审查核实后,根据工作需要择优选取列入株洲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册。入册名单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公布。

五、联系方式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审判大楼400室)

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38号

受理申报负责人:xxxxxx

资料收集人:xxxxxx

2019年 12 月 12 日

【案例】1-2 辽宁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辽宁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申1218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年6月29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盘锦市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日月公司向本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

(1)辽河司鉴所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日期为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月9日,此时辽河司鉴所已经不在辽宁省司法厅公布的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辽宁卷)》之内,已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错误。

(2)辽河司鉴所明知自己已经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辽河司鉴所[2013]鉴字第SJ2014—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年12月12日作出解答意见书(第二次调整)、2015年1月12日作出对解答意见书(第二次调整)提出异议的解答及二审庭审解答错误。再审审查中查明,辽河司鉴所在其作出的[2013]鉴字第SJ2014—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附资质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

关于辽河司鉴所的鉴定资质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司法部商“两高”后确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类别,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在专业、能力等方面与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对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其他类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业机构的资质等级、综合能力、社会信誉、服务质量等,择优纳入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库,供人民法院在开展对外委托工作时选用。本案工程造价鉴定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辽河司鉴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一审法院委托其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此,辽河司鉴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解答意见书(第二次调整)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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