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根据法院鉴定委托协议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最终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完成后,鉴定人需要代表鉴定机构出庭作证[10],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1],鉴定费用将被要求退回。对审判机构认定认清法律事实有重要的意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根据法院鉴定委托协议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最终成果文件。在诉讼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和鉴定资料的纷繁复杂(资料多、合同相对性复杂、隐蔽工程几乎不能勘验、证据资料经常相互矛盾等),涉及知识的专业性,使得法庭审判时,需要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对法律事实做一个清晰而专业的厘清和描述,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在经过质证后[9],将被法庭作为一个强有力的证据进行使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完成后,鉴定人需要代表鉴定机构出庭作证[10],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1],鉴定费用将被要求退回。
在目前专业化、细分化不断深入的形式下,即使法官也不能做到各专业领域的面面俱到,没有专业意见的帮助,法官很难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认准和确认清案件事实,对案件做出正确裁决,因此,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官对专门性知识的有利补充,鉴定人用自身的专业能力、知识体系以及工作经验,对鉴定依据材料进行系统、完整、仔细的梳理、统计、复核、计算后,对委托范围内的法律事实作出自己的专业判断,供法庭参考和采纳。对审判机构认定认清法律事实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庭审已经成为诉讼的核心,证据的审查、质证、认证也已经是庭审的中心。作为在证据体系中地位越来越重要的鉴定意见,甚至会对法庭裁判产生决定性影响[1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