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成果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概念的定义在各类文件、规范、规程中相对不统一、较为混乱。从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规程和规范可以知道,工程造价鉴定包含了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由仲裁机构委托的工程造价仲裁鉴定,并不包含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以外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委托的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成果

作为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具体鉴定人员,这是最先碰到的一个问题,我们的鉴定意见书应该是称之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是《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同样在签订鉴定委托书的时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协议还是工程造价鉴定委托协议),也会碰到同样的问题。目前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概念的定义在各类文件、规范、规程中相对不统一、较为混乱。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CECA/GC8—2012)词语定义中认为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3]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将“工程造价鉴定”定义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中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为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规程和规范可以知道,工程造价鉴定包含了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由仲裁机构委托的工程造价仲裁鉴定,并不包含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以外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委托的造价鉴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4]中提道: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2号)[5]中也做了同样的定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个下位概念,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该文件虽然已经废止,但依然对理解某些司法鉴定相关概念有一定的帮助和借鉴作用)中提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中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中并没有提到具体的委托机构,但从后边的规范条文上来看,此规范认为目前对司法鉴定的解释理论上有狭义和广义二种:

狭义的司法鉴定,指经司法机关(在我国包括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或者同意,由鉴定机构对侦查、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特定事项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的专业活动。如果不是司法机关因核实、审理案件需要而作出的任何鉴定,都不是司法鉴定。

广义的司法鉴定,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仲裁机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等)的委托,鉴定机构通过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为其提供相关鉴定意见的专业活动。从司法鉴定本质上看,其具有法律服务性质,是一项司法辅助性活动,它不仅为司法机关侦查审理案件服务,而且也为仲裁、公证、行政执法和民事活动中认定证据服务,这些非诉讼活动又称之为准司法活动。在非诉讼活动中遇有专门性问题时,也需要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对有关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并以此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www.daowen.com)

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6]对司法鉴定采用了广义的解释和定义。

可以认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该是发生在诉讼活动中,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才能称之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仲裁机构委托的鉴定称之为建设工程造价仲裁鉴定更为妥当,而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委托的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规定并不能称之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7],至于怎么称呼和描述,目前也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也有称之为工程造价鉴证),通常皆以“工程造价鉴定”称之,但该称呼明显不是很严谨和规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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